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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1-26 16:49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于2020930日作出的姑苏府〔20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2010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该补偿决定书征收人没有进行实地评估,没有听取其对安置的意见,其认为不合法。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补偿,国务院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原地安置,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其认为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苏府规字20113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及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54号《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关于**号被征收人朱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被申请人称:1.其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合法。201989日,其核发姑苏府〔201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对**墩(**路)-1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并刊登征收公告。申请人朱某某位于**号房屋属于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启动后,征收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规划认定意见书等材料,并与申请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形成了书面协商记录。但申请人与征收实施单位一直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0616日房屋征收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了《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中,征收部门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具体的补偿方案及相关权利。2020619日申请人未参加由征收部门召集的协商会。鉴于申请人未出席协商会,会后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书,其于2020930日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其作出《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方案合法。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房屋系私房,鉴于其在征收过程中未就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墩(**路)-1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对该户实行产权调换,并由评估公司按同一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款。同时对该户的搬迁费、装修补偿款等补偿事宜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内容。3.申请人不服补偿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实地评估事宜,本案所涉项目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工作人员与**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共同于2019816日上门向申请人发放评估通知书,由申请人长女赵某某签收,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征收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816日下午、2019818日上午共同至**号房屋,拟由评估工作人员对该户房屋(含装修)进行实地评估,但申请人拒绝评估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评估工作,故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资料评估方式出具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并由征收工作人员与**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工作,由申请人配偶收下。故申请人提出征收实施单位未进行实地评估与事实相矛盾。二是申请人补偿方式选择事宜,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616日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中,征收部门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补偿方案及相关权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但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且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2061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后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书。鉴于该处房屋系私房,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属性对该户实行产权调换,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故申请人提出征收部门未听取其对安置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三是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地安置事宜。本案征收项目**墩(**路)-1旧城区改建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在补偿方案中,明确了产权调换的房源地点,并无原地安置方案,故申请人主张的原地安置事宜无有效依据,其亦不存在拒不执行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姑苏区征收办来函的复函》;2姑苏府〔201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3.姑苏府〔2019**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房屋征收告知书;4.被征收房屋位置图;5.《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汇总表》《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及公示照片;6.土地登记审批表;7.《认定意见书》《关于撤销我局对朱某某(户)认定意见书的决定》、重新作出的《认定意见书》及送达回证;8.户口簿、**社区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9.《关于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公示照片、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苏州市**墩(**路)-1旧城区改建项目确定评估公司选择汇总表》及公示照片;10.评估公司营业执照、备案证书、评估人员资质证书;11.《评估通知书》及回执、拒绝入户评估的《情况说明》;12.《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定销商品房)》《无证建筑残值补偿明细表》、结算清单及送达回证;13.《资料评估结果汇总表》(选择货币补偿)《资料评估结果汇总表》(选择定销商品房)、初评结果公示照片、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14.《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产权调换房源变更告知书》《情况说明》《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调拨通知单》、变更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5.协商笔录、协商记录;16.《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号被征收人朱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及公示照片。

经审理查明:

201989日,被申请人因旧城区改建而作出姑苏府〔201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申请人朱某某(户)位于**号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货币补偿和提供本市**花园、**苑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方案还载明“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征收人朱某某(户)**号房屋,建筑总面积336.7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231.98平方米,104.76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

经被征收人多数决定,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此次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经由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公证。

2019812日,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及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朱某某户于816日、818日配合入户评估,因朱某某拒绝,入户评估未能进行。

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前期资料调查情况,对**号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该被征收房屋价值4594555元,无证建筑残值为15714元。朱某某户收下但拒签评估报告,也未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

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拟产权调换给朱某某的*****室、**室房屋也进行了评估,其中**室产权调换房屋价值1837695元,**室产权调换房屋价值1837695,共计3675390元。

2020616日,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朱某某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敦促其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并要求其619日下午至******街道办事处一楼会议室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但朱某某未到会。

鉴于原产权调换房源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价较大,被申请人将产权调换房源调整为锦******室、**室。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亦对该两处房屋再作评估,其中**室房屋价值2080074元,**室房屋价值2077824元,共计4157898元。该评估情况也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2020930日,被申请人作出姑苏府〔20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征收人朱某某(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4594555元。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锦******室、***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20.14平方米、120.01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240.15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2080074元、2077824元,合计4157898元。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436657元由被征收人朱某某(户)领取。四、补偿被征收人朱某某(户)搬迁费2000元,违法建筑残值款15714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待实地评估后支付,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五、被征收人朱某某(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20201027日,朱某某户收下但拒签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关于**号被征收人朱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已在***号现场办公告张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姑苏区征收办来函的复函》;2姑苏府〔201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3.姑苏府〔2019**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房屋征收告知书;4.被征收房屋位置图;5.《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汇总表》《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及公示照片;6.土地登记审批表;7.《认定意见书》《关于撤销我局对朱某某(户)认定意见书的决定》、重新作出的《认定意见书》及送达回证;8.户口簿、**社区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9.《关于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公示照片、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苏州市**墩(**路)-1旧城区改建项目确定评估公司选择汇总表》及公示照片;10.评估公司营业执照、备案证书、评估人员资质证书;11.《评估通知书》及回执、拒绝入户评估的《情况说明》;12.《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定销商品房)》《无证建筑残值补偿明细表》、结算清单及送达回证;13.《资料评估结果汇总表》(选择货币补偿)《资料评估结果汇总表》(选择定销商品房)、初评结果公示照片、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14.《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产权调换房源变更告知书》《情况说明》《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调拨通知单》、变更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5.协商笔录、协商记录;16.《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号被征收人朱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及公示照片;18.本机关所作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因房屋征收部门姑苏区征收办与申请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案涉房屋征收项目系因旧城区改建需要而实施,经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改建地段并无房源可供产权调换,申请人要求回迁客观不能,被申请人提供就近地段房屋进行安置,不违反上述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征收部门发布了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并规定5个工作日内从公示的17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后该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户选择了苏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并委托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程序并无不当。涉案房屋评估机构及作出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均具备相应资质。在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过程中,因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拒绝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入户查勘,评估公司按照房屋资料作出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估价人员在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陪同下对估价对象外部及周边状况进行了实地查勘,但因故未能进行入室勘查,并以估价对象内部状况满足房屋正常使用条件为估价前提”,本机关予以认可。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明确告知已为其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同时告知如被征收人逾期不作出选择将实施产权调换补偿。因申请人在该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补偿安置选择,被申请人按照告知书的内容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已本着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且具备现实合理性、可执行性的原则,对申请人予以了补偿,申请人请求撤销,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姑苏府〔20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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