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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xxxx文化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吴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1-11 09:58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苏州市xxxx文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苏州市xxxx文化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吴中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吴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提交补正材料后,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因吴中区xx河北北西非住宅地块区域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导致其未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至今未见该项目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便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拆迁许可证等政府信息。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为由,未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其认为被申请人理应掌握并公开所申请信息1.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不排除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检索或检索到相关信息但未予以公开;2.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吴中区xx河北北西非住宅地块区域实施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单位必须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房屋拆迁许可证由被申请人制作、颁发,故被申请人不可能不掌握相关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吴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7日,其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描述为“苏州市吴中区xx河北北西非住宅地块(xx河以北,xx路以西,xx路以南)区域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在吴中区档案系统和吴中区电子政务内网系统中进行了检索,并向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实,检索和核实的结果表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2011年1月21日之后并不存在新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情形。2021年6月30日,其作出吴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答复书已向申请人送达。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营业执照及邮寄凭证;2.档案系统检索截图、吴中区电子政务内网系统检索截图;3.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关于xxxx文化有限公司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情况说明》;4.吴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6日,申请人苏州市xxxx文化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苏州市吴中区xx河北北西非住宅地块(xx河以北,xx路以西,xx西路以南)区域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等材料”。

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在吴中区档案局档案系统和吴中区电子政务系统中以“xx河”、“旧城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许可证”“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等为关键词检索,被申请人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

后被申请人又向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了解、核实。该管委会出具了《关于xxxx文化有限公司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情况说明》称,“因本项目为协议搬迁项目,协议搬迁不存在地块拆迁许可证。故申请人要求公开的xx河北西非住宅地块拆迁许可证不存在”。

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吴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书于7月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营业执照及邮寄凭证;2.档案系统检索截图、吴中区电子政务系统检索截图;3.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关于xxxx文化有限公司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情况说明》;4.吴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答复,期限上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吴中区xx河北北西非住宅地块(xx河以北,xx路以西,xx路以南)区域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等材料,被申请人先在吴中区档案系统和吴中区电子政务系统均进行了检索,未能查到;后又向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了解、核实情况,确认系属协议搬迁项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不存在新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吴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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