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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xx织造厂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8-31 10:27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吴江市xx织造厂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江市xx织造厂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518日作出的吴政信公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1年720日收到申请材料。经本机关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723日变更被申请人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告知书,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公司于2013年与村民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吴江市建设委员会的批准,取得小型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一直在此诚信经营。为了解自身相关信息,其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公司所在地所涉及的征地或者拆迁项目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3项内容,被申请人办公室于2021年5月18日答复其“所申请的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不存在,所申请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政府信息,建议向吴江区xx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网查送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关于“申请公开吴江市xx织造厂所在地(位于:吴江区xx镇xx村,具体详见附图)所涉及的征地或者拆迁项目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是“吴江市xx织造厂所在地所涉及的征地(征收土地)项目”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和“拆迁(房屋拆迁)项目”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21年5月18日,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与之取得联系,申请人对其关于申请内容的理解表示认可。经核查并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确认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未开展土地征收。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存在。经检索吴江区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并与吴江区住建局沟通联系,未查找到以吴江区人民政府或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吴江市xx织造厂所在地所涉及的拆迁项目”的相关文件,确认未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开展房屋征收。实践中,属地政府可能会通过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开展协议拆迁。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审查,你申请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吴江区xx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联系电话:6381xxxx,联系地址:吴江区xx大道xxx号”。其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图、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单(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单(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5.检索视频。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吴江市xx织造厂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吴江市xx织造厂所在地(位于吴江区xx镇xx村,具体详见附图)所涉及的征地或拆迁项目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通过“xx镇”“xx港”“xx村”等关键词在吴江区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进行检索,未找到申请人索要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又分别向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该公司所在地块未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该公司所在地目前未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吴政信公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经核查并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确认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未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因此你申请的‘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经检索、审查,你申请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向吴江区xx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被申请人一并告知了镇政府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2021年3月31日,吴江区xx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8家企业列入镇“三优三保”项目,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散乱污”企业(作坊)、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点位进行整治,要求涉及点位立即自行清理整改、搬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图、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单(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单(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5.检索视频;6.现场《公告》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征地或者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吴江区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并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核实情况,确认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并未开展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已尽到合理检索、查找义务,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对该地块房屋是否涉及协议搬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属地政府即七都镇政府具体咨询、了解,并告知联系方式,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518日作出的吴政信公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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