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方某某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白洋湾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方某某、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白洋湾派出所(以下简称白洋湾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3月15日向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姑苏区人民政府向本机关转送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法制机构于3月17日收到。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提交补正材料后,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处警后未开展现场处置、不履行处警职责的行为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拒绝进行接报案登记、拒绝接受证据材料、拒绝制作笔录、拒绝出具接报案回执的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出具接报案回执、保全证据并依法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方某某于2022年1月13日下午1点30分在姑苏区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申请人王某系旁听人员,另有包某某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方某某准备乘电梯离开,在三楼电梯口被法警拦住,其出于紧张抱住了同在电梯口等待的王某的胳臂。随后,法警对王某采取反剪双手、向下按压头部等暴力动作将其拖进电梯,下到一楼,期间还有人猛捶其背部。最后,法警将王某、包某某推出法院大门。王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十几分钟后,被申请人白洋湾派出所一民警带着两名辅警出警。王某和包某某向民警讲述事发经过时,在法院复制卷宗的申请人吴某某见状想摄录出警情况,被法警暴力抢下手机,反剪双手强行推出法院。随后,吴某某亦拨打110报警。由于处警民警明确拒绝调取现场监控,且未进行任何处置,王某、方某某、吴某某三申请人便前往白洋湾派出所报案。但,被申请人以法警执行职务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为由拒绝进行接报案登记、拒绝调取现场监控、拒绝制作笔录、拒绝出具接报案回执。2022年1月17日,三申请人再次来到白洋湾派出所,就1月13日的报警事件继续要求受立案,被申请人依旧拒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警后拒不调查,对上门报案群众不依法出具接报案回执、不登记立案系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 110报警通话清单;2.民警现场处警照片;3.1月17日上门报案视频;4.控告及坚持立案请求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13日15时10分,其接指挥中心下发警情,报警人称不知道被谁打,要看监控,事发地点为金储街姑苏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中心。接报后,其办案民警带辅警前往处置,在姑苏区人民法院院内,见到报警人及当事人王某、方某某、吴某某,在场有多名法院工作人员。经现场了解,法院法警称王某、吴某某因妨碍法庭秩序被法警强制驱离,报警人认为被法警粗暴执法,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王某等人自行从姑苏法院至其所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置。2022年1月13日16时28分,其办案民警在所内接待大厅向申请人王某等人解释,告知申请人对方为法院法警,法警在法院内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申请人可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王某等人再次来所,要求其对2022年1月13日的报警进行受理,其答复与初次一致,告知申请人非公安机关管辖。综上,其已经履行了处警处置的法定职责,且公安机关无权对姑苏法院司法警察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1月13日现场处警视频。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3日15时许,被申请人接指挥中心下发警情,申请人王某、方某某、吴某某报警称被人殴打,事发地点为金储街姑苏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中心。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及辅警到达现场后,对三申请人、法警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确认事件经过为申请人王某、方某某、吴某某三人因妨碍法庭秩序被法警强制驱离,遂现场告知三申请人法警在法院内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应问题。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结束处警返回所内。2022年1月13日4时30分许,申请人王某、方某某、吴某某至被申请人处就当日其在姑苏区法院被法警驱离事件上门报案。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再次向三申请人释明告知,法警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亦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王某、方某某、吴某某再次前往被申请人处提交《控告及坚持立案请求书》,就其1月13日报警事由,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登记、立案。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接待三申请人并告知法警职务行为非公安机关管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10报警通话清单;2.民警现场处警照片;3. 1月13日现场处警视频;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5.1月17日上门报案视频;6.控告及坚持立案请求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职务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15时许接警后,依法履行了处警、现场调查工作,经调查判断姑苏区人民法院法警将三申请人带离审判场所的行为,系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职务行为,故当场向申请人告知法警职务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其管辖范围,并制作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完成了处警工作。因此,被申请人既无评判法警职务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亦无不履行处警职责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处警后未于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未履行处警职责,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至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下午16时30分许和1月17日两次至被申请人处的上门报案,事由均为1月13日其在姑苏区法院被法警带离一事,均属重复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对申请人的两次重复报案,被申请人均作出解释告知,不再登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接报案登记、接收证据材料、制作笔录、出具报案回执、依法立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