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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不服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函》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6-08 11:41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函》,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经该厅转送,本机关于3月3日收到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申请人于3月8日提交了补正材料后,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其系虎丘区通安镇xxx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通安镇政府及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该村实施违法征地、违法占地行为,上述两单位采取强制堆放泥土、平整场地等方式破坏耕地,造成其无法继续农业生产和经营。其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2年18日,被申请人作出《函》。其认为:一,违法征地、违法占地行为侵犯其相邻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违法行为人以搬迁之名行征收之实、以收储代征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故意掩盖违法行为人以收储为名、行征收之实的违法行为;四,其土地上被堆放土方并进行了平整,耕地被破坏,已无法继续农业耕种和生产经营;五,其查处申请符合立案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函》;2.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3.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分局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回函》;4.《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5.照片;6.《关于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储备地块二期、储备地块三期、三优三保等项目实施房屋拆迁的申请》;7.《2018年通安镇储备地块二期、储备地块三期、三优三保等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8.《关于实施2018年通安镇储备地块二期、储备地块三期、三优三保等项目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9.《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苏州高新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0.12345回复;1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2.《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评估单》;13.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14.苏新资规公开〔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15.视频。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收到顾某某寄送的《查处申请书》。同日,其收到江苏省自然资源转送其的《关于调查处理群众反映违法占地问题的通知》。2022年2月18日,其经实地勘察后作出案涉《函》。其认为:顾的房屋并未被拆迁,耕地上未发现土方及其他建设行为,其将调查核实到的相关情况向顾某某作出的告知行为,对顾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案涉《函》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对其服务行政的更严格要求,并非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函》的内容与顾的权利义务无关,顾某某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即使顾某某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案涉《函》是其实地核实后,确认并未征地,且顾某某的房屋没有拆迁,耕地上未发现堆放1.5米高的土方,也未见其他建设行为。案涉《函》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顾某某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调查处理群众反映违法占地问题的通知》及附件(部分);2.地块位置示意图、照片;3.《函》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顾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虎丘区)通安镇xxx村拥有房屋一处,办理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顾某某还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记载其承包xxx村耕地共2亩零分7厘。

2018年5月9日,通安镇人民政府向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提交《关于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储备地块二期、储备地块三期、三优三保等项目实施房屋拆迁的申请》。申请人顾某某所在的xxx村被列入通安镇前述储备地块项目的拆迁范围。

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收到顾某某的《查处申请书》及附件。顾某某要求查处通安镇政府、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在xxx村组织实施违法征收和非法占地行为,述称二单位以“房屋搬迁”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强制将其承包耕地用推土机清除、破坏地上农作物及树木,并在耕地上堆放1.5米高的土方。其土地已被非法强占,无法继续耕种。二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不仅对xxx村的居住环境,也对其本人生活、居住、交通等造成严重影响,请求查处。

同日,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关于调查处理群众反映违法占地问题的通知》及随附材料。

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函》答复顾某某称:经与其新区(虎丘分局)实地核实,“您反映的地块位于通安镇原xxx村,该地块目前为止尚未征地。经实地勘察,您户房屋没有拆迁,耕地上未发现堆放1.5米高的土方,也未见其他建设行为”,该《函》同日向顾某某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函》;2.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3.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分局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回函》;4.《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5.照片;6.《关于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储备地块二期、储备地块三期、三优三保等项目实施房屋拆迁的申请》;7.《2018年通安镇储备地块二期、储备地块三期、三优三保等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8.《关于实施2018年通安镇储备地块二期、储备地块三期、三优三保等项目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9.《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苏州高新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0.12345回复;1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2.《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评估单》;13.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14.苏新资规公开〔202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15.视频;16.《关于调查处理群众反映违法占地问题的通知》及附件;17.地块位置示意图、实地照片;18.《函》及其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顾某某提交的《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征地、违法占地及堆土压占破坏其耕地的行为。可见,顾某某系为自身权益而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有别于公益性质的举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法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等分别规定了对破坏耕地、违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职权,故顾某某的查处申请,属被申请人职权范畴。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线索核查。

顾某某要求查处“违法征地行为”,据通安镇政府向高新区管委会的请示显示,房屋拆迁系协议搬迁,顾某某亦认可其房屋尚未被拆,被申请人核查确认案涉土地尚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向顾某某回复“该地块目前为止尚未征地”“你户房屋没有拆迁”,与事实相符。

顾某某要求查处的“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其一,顾某某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其承包地共有2亩零分7厘;其二,顾某某提交的材料显示,2022年1月26日,署名为“通安镇”通过“12345平台”进行网上的回复称“原责任田已转为苏州市储备地块,不能更改为农田。若你强烈要求返还粮田,可与村委会联系重新划分粮田给你”;其三,顾某某在《查处申请书》中述称村委会配合违法行为人共同强制清除、破坏其地上农作物,基于以上情况,被申请人仅向村委会问询就认定所见土地就系顾某某的全部承包地,而未就土地状况向顾某某进行核实确认,也未就2022年1月26日署名为“通安镇”回复的关联性、真实性进行核查,不足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故被申请人本次核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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