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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燕、唐某红等人不服昆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18 13:54   访问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燕、唐某红等人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燕等人对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对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查处职责不服,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因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6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2年7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政府“对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昆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中心一期、二期项目中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系要求昆山市人民政府对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层级监督。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属内部行政行为,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启动层级监督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此外,申请人在补正时提交的请求“政府公开资金去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电话核实,该申请书系用于补正前述复议申请的申请人签名。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属于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昆山市人民政府明显不负有“公开监管资金去向”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以该理由进一步强调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亦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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