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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9-09 09:44   访问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朱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653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其是黄灯转红灯时越过停止线;二、被申请人应当对其进行劝阻并教育,而非在离路口10米处将其拦停并罚款。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18196533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7日7时33分许,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大石头巷路口,被其民警察拦停。因朱某实施了“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民警在履行处罚前告知并听取朱某的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朱某罚款50元。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96533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路面监控。

经审理查明:

本市姑苏区人民路为交通严管路段。

2022年7月277时33分许,申请人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信号灯已是黄灯的情况下通过大石头巷路口。其因实施了“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执勤的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其拦停

民警指出了朱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听取陈述、申辩后,以朱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场作出编号为32051819653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某罚款5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8196533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路面监控;5.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本案中,路口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案发路口,在黄灯已经亮时,仍直接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罚款,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653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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