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复议决定书
焦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8-10 09:27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焦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申请人焦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园公(跨)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认为是朋友间的一场小赌博,被申请人对其处罚过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园公(跨)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17日21时许,焦某李某祝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工业园区xx新村xx幢xx室车库内,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其中焦某持有赌资300元,赢1100元,剩余赌资1400元。2022年4月18日,唯亭派出所接报案后受理行政案件并展开调查。查明焦某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且因焦某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再次赌博,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焦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5身份信息;6.此前违法记录;7.到案经过;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询问焦某笔录10.询问祝某某笔录;11.询问李某笔录;12.询问王某某笔录;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书证;15.检查材料;16.传唤通知情况表;17.内部报告。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5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作出园公(跨)行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焦某炸金花方式实施赌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焦某罚款叁佰元。

2022年4月17日21时许,申请人焦某李某祝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工业园区xx新村xx幢xx室车库内,又以炸金花方式赌博。

次日13时许,王某某以对方诈赌而拨打110报警。唯亭派出所接报后受理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

2022年5月12日焦某李某祝某某均被抓获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焦某等人对其以炸金花方式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

当日,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以焦某实施赌博违法行为,对焦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焦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作出园公(跨)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4月17日21时许,焦某与李某、祝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工业园区xx新村xx幢xx室车库内,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其中焦某持有赌资300元,赢1100元,剩余赌资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焦某行政拘留四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焦某。因疫情防控原因,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另查明: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作出园公(跨)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四日;同日,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作出园公(跨)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祝某某罚款叁佰元;同日,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作出园公(跨)不罚决字2022〕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5身份信息;6.此前违法记录;7.到案经过;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询问焦某笔录10.询问祝某某笔录;11.询问李某笔录;12.询问王某某笔录;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书证;15.检查材料;16.传唤通知情况表;17.内部报告;18.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本案中,焦某对其有赌博违法行为不持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江苏省公安厅《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3.一年内因赌博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故被申请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四日,裁量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园公(跨)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