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虎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虎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虎丘区人民政府转送,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明确为要求虎丘区人民政府向其出具书面信访答复,其针对虎丘区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处理的异议,该事项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