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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行政处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16 10:29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2022年1021日作出的吴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0日,龚某某陪同其去张某某家接儿子,对方不让接,故发生争执。对方先动手,张某某把其甩在地上殴打,用拳头把其鼻子打骨折。其也还手打了张某某耳光。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过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吴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2022年8月20日8时57分14秒,派出所接报警称金科东方水榭xxxx内有人打架。派出所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经现场了解,系张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龚某某因探视子女在xxx室发生纠纷进而引起肢体冲突四人跟随民警至直派出所协商纠纷直派出所于2022年8月22日受案调查2022年9月19日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10月 21日对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当日送达。二、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体合法。经调查事发当日,朱某某系在双方争吵过程中,用手主动扇打张某某脸部,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综合考量本案起因、双方均有过错、朱某某张某某造成的伤害后果较轻,其已认定朱某某属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而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裁量并无不当 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4.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询问朱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询问张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询问张某某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询问龚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情况说明;11.人民调解记录;12.身份信息;13.病历门诊、伤势照片;14.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5.不予收押情况说明;16.视频。

第三人称:2020年10月24 日,朱某某曾在派出所写过保证书,但其后多次以探视非婚生子为由到其家闹事2022 年 7月1日,朱某某曾带男性朋友敲门后不断砸门; 8月19日,朱某某发短信给其儿子表示会雇人来其家。8月20日早上,其正在喂孙子喝奶粉,听到接连不断的砸门声,开门看到是朱某某,其让朱某某在门口等一下,但龚某某疾步冲进来,直接动手打其。朱某某则趁机进入室内,龚某某又回身拿起门口的小推车砸其,其用手挡,双手多处受伤。后张某某推开龚某某,报警并拍摄了视频。视频中朱某某狠狠打了其两个耳光,故被申请人处罚适当。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1.保证书;2.短信截图;3.照片;4.民事调解书。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朱某某与张某某育有一子朱某某。

2020年9月22日,经法院组织调解,朱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协议: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非婚生子朱某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朱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朱某某每月可探视朱某某两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9:00至周日下午5:00,朱某某每年暑假(7月份)可随朱某某共同生活,偶数年寒假有十天的时间(大年二十七至正月初六)随朱某某共同生活。

2022年820日8月的第三周周六8时许朱某某带朋友龚某某至张某某、张某某居住的吴中区甪直镇东方水榭xxxx室要求探视朱某某。因张某某认为朱某某少给抚养费拒绝其探视,朱某某、龚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两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张某某殴打朱某某鼻子一拳;龚某某用手及小推车推搡张某某,张某某也推搡龚某某并咬了龚某某一口;朱某某以扇耳光方式殴打张某某。

后经医院诊断:朱某某鼻中隔偏曲、鼻骨骨折;张某某和张某某均有皮肤挫伤。

张某某于当日报警后,甪直派出所派员至现场处置,2022年8月22日受理行政案件并展开调查

调解不成延长办案期限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作出吴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8208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东方水榭xxxx室朱某某、龚某某因探视孩子的问题与张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后朱某某以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张某某,后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行政拘留日。决定于当日送达朱某某、张某某

另查明: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又分别作出吴公()行罚决字2022〕xxxxxx号、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某推搡龚某某并咬了龚某某一口,决定对张某某罚款贰佰元;认定龚某某用手及小推车推搡张某某,决定对龚某某罚款贰佰元;认定张某某使用拳头殴打的方式对朱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4.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询问朱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询问张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询问张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9.询问龚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情况说明;11.人民调解记录;12.身份信息;13.病历门诊、伤势照片;14.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5.不予收押情况说明;16.视频;17.第三人提交的保证书、短信截图、照片、民事调解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朱某某、龚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因探视孩子的问题产生肢体冲突,根据视频资料及询问笔录,朱某某以扇耳光的方式扇打张某某脸部,确属违法。朱某某主张张某某先动手,其之后进行还击,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综合考虑纠纷起因、伤害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认为朱某某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量罚无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吴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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