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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徐某某不服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1-23 09:53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徐某

申请人:徐某某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徐某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8月18日所作的苏交依复〔2023〕XX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9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2023年9月8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后,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不合法。第一,申请公开的1.通苏嘉甬铁路项目甪直段所涉立项、批复文件材料;2.建设项目报建、总平面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文件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第二,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答复指引其向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获取信息,公司不是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答复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交依复〔2023〕XX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徐某)及邮寄凭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徐某某)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通苏嘉甬铁路项目甪直段所涉立项、批复文件材料;2.建设项目报建、总平面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文件。2023年8月18日,作出苏交依复〔2023〕XX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3年8月22日邮寄送达,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就其答复的内容,(一)通苏嘉甬铁路属跨省的国家干线铁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铁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作为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家铁路项目不承担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等行政职能,其既不制作、也未保存所申请信息,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符合规定。(基于便民原则,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获取信息,不违反规定。国铁信息可能涉及不同层级的多个部门,其虽不能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但基于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掌握所申请信息,故其基于便民原则进行了指引。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铁路集团下属国有控股铁路公司。该公司是通苏嘉甬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又,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之一为: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体工程开工(复工)报告”,故其基于便民原则而建议申请人向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有关情况,亦无不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政快递物流查询记录单(单号110XX089846XX);3.《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苏交依复〔2023〕XX号);4.邮政快递物流查询记录单(单号12084235351XX);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的通知;6.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7.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8.《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9.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10.通苏嘉甬铁路苏州东隧道进展的新闻信息(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苏州发布)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徐某、徐某某通过信函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通苏嘉甬铁路项目甪直段所涉立项、批复文件材料;2.建设项目报建、总平面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文件。

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7月25日收悉后,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苏交依复〔2023〕XX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据初步判断,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们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8楼。”该答复书于2023年8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制作、未保存所申请信息。

再查明: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通苏嘉甬铁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政快递物流查询记录单(单号110XX089846XX);3.《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苏交依复〔2023〕XX号);4.邮政快递物流查询记录单(单号12084235351XX);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的通知;6.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7.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8.《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9.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10.通苏嘉甬铁路苏州东隧道进展的新闻信息(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苏州发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徐某、徐某某要求获取1.通苏嘉

甬铁路项目甪直段所涉立项、批复文件材料;2.建设项目报建、总平面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文件。”经查,通苏嘉甬铁路是国家高速铁路网八纵八横主骨架组成部分,是国家铁路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故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不负有对国铁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报建、总平面规划和选址的行政管理职能。经本机关在被申请人OA办公系统核实,被申请人确不制作、也未保存所申请信息,故其答复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与事实相符。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今后工作中改进。

就申请人就指引事宜提出的异议,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指引条款本系便民举措,以行政机关能够确定公开义务机关为前提。本案中,由于跨省国铁项目的复杂性和国铁建设项目的特殊性,被申请人在无法确定公开义务机关的情况下,参考国函【201347号《国务院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拟定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的内容,中国铁路总公司后变更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而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由国铁集团下属公司控股,又系通苏嘉甬铁路的建设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勘查、设计、施工、单体工程审批等事项,故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认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了解所申请信息而指引申请人向该公司咨询,亦为便民告知,未减损申请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818日作出的苏交依复〔2023〕XX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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