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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1-19 09:44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夏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月9日所做的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827日,其从苏州北站接一乘客,按该乘客指定的路线行车。其沿北环高架,途径娄江快速路,将该乘客送达家门口。后该乘客反悔,投诉其绕路。其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处罚不合理。其全程都是按照乘客意愿开车,对其处罚的证据不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8,其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8月27日22:00左右在苏州北站召了车牌号为苏EXXXXX的出租车,目的地是本市工业园区唯亭苑,行程结束,司机收费81元。市民认为司机绕路多收钱,请求核查处理并回复。经初步核实,202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晚,李某某驾驶出租汽车确存在不按照合理线路行驶,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第四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遂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之规定,予以查处。20231025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作处罚前告知,2023年11月1日因拒收而被退回。期间,李某某未向其提出陈述、申辩。后其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处以罚款300元,决定书于当日邮寄送达。2023年11月11日又因拒收而被退回。李某某后于2023年11月27日自行前往其处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投诉工单、执法人员与乘客电话录音录像(光盘)及电话录音文字整理、乘客身份证明;2.立案登记表;3.送达信息确认书、案件调查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5.身份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当次营运视频(截图);6.守护2.0系统车辆查询截图、车辆管理平台客户端当次运输实际行驶轨迹、第三方软件线路(截图)、驾驶员当次营运车载视频(光盘)

第三人称:对被申请人所作的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很满意,无意见。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某某系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2015年11月初领从业资格,事发时服务单位为苏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7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苏EXXXXX号牌出租汽车在苏州高铁北站载乘客夏某某上车,夏某某上车时称其目的地为唯亭苑,李某某表示“唯亭苑,我知道的”。

上车后,夏某某持手机与他人通话,车辆行驶期间,22时08分许,李某某询问夏某某“给你走娄江快速路,行不行?”夏某某表示“可以”。

22时22分许,夏某某挂电话并认为李某某的行车路线不合理而提出异议。22时27分许,李某某将夏某某送抵唯亭苑。

该次行车路线为:沿苏州北站高架路、官渎里立交桥、娄江快速路行驶,行驶里程约28.8公里,李某某收取运费81元。

2023年8月28日,夏某某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李某某绕路多收钱。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投诉后,202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按李某某预留地址向其邮寄《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处罚前告知。2023年11月1日,通知书李某某拒收被退回。

被申请人2023年11月9日作出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本次实际行驶里程约28.8公里,运费81元。当次合理行驶里程数约23公里,运费约63元。李某某存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三百元并责令改正。

决定书2023年11月9日邮寄送达2023年11月11日因李某某拒收被退回。后李某某2023年11月27日自行前往被申请人处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从高铁北站至唯亭苑的最优路线亦经过娄江快速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工单、执法人员与乘客电话录音录像(光盘)及电话录音文字整理、乘客身份证明;2.立案登记表;3.送达信息确认书、案件调查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5.身份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当次营运视频(截图);6.守护2.0系统车辆查询截图、车辆管理平台客户端当次运输实际行驶轨迹、第三方软件线路(截图)、驾驶员当次营运车载视频(光盘);7.本机关谈话笔录;8.本机关联系第三人的电话录音、工作记录。

本机关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汽车驾驶负有诚实守信、以便捷乘客、优质服务为原则、为乘客选择合理路线行驶的法定义务。

且,正是由于出租车驾驶员与众多乘客于何为“合理路线”在经验上、信息上的不对等,故是否为合理路线,以及是否故意绕路,需结合驾驶员的从业经历、与乘客的沟通过程、路况条件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某某自认其在本市已有7年左右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经历,对于本次行驶的目的地“唯亭苑”,其明确知晓有3条路线均可抵达。经被申请人核实,3条可选路线中,走本案行驶路线为最长。李某某还陈述此前其曾有走另2条路线送过其他乘客到唯亭苑,故其应当知道走本案路线会明显拉长行车里程。又,当日行车为夜间22时许,该时段并非本市道路交通高峰时段,道路通畅。综上,李某某明知有更近更便捷路线,但向乘客作了有误导性质的询问,且在无绕路避拥堵等特殊情况下,其舍近求远有违常理,确违反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选择“合理路线”的义务。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并责令改正,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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