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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22 14:13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9日所作的相政府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系相城区望亭镇堰头村的居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2004年,望亭镇人民政府因“商业街开发建设项目”将其宅基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其房屋于2004年被镇政府拆除但截止到目前,其尚未获得相应补偿。为核实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其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邮政EMS(邮寄单号:10937170872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建设项目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并要求加盖公章。其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认为,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侵害了其知情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相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信封、送达签收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及快递信封、送达签收截图;4.相政府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30日,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称其位于相城区望亭镇堰头村的宅基地被纳入商业街开发项目的征收范围,要求公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因申请人未明确其宅基地所在地的详细位置,2023年10月12日,其要求申请人补正。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明确其宅基地位于新华路以北50米,锦华路以西,原地址为望亭镇堰头村五组村部,现位于堰头村商业街。收到上述材料后其经在相城区数字档案室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其又向望亭镇政府及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了解情况,反馈情况为申请人所述的宅基地位于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为集体建设用地,未对位置实施过征收活动。又,经向望亭镇政府了解,在堰头村商业街内,望亭镇华阳村对部分农房进行过协议搬迁,包括申请人所述宅基地房屋。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其答复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相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EMS网查送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寄信封、邮寄凭证、EMS网查送达;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及位置示意图、邮寄信封、EMS网查送达;4.《关于提供钱某某依申请相关材料的函》、望亭镇政府2023年10月26日出具的《关于钱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资规分局出具的《关于钱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关于钱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明》、钱某某老宅位置图5.望亭镇政府2023年10月19日出具的《关于钱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领条》《堰头村5组拆迁户钱某某结算》《拆迁工程预结算表》《拆迁农户地面附着物明细表》《房屋拆迁明细表》;6.数字档案室检索截图;7.相政府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信封、邮寄凭证、EMS网查送达 。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8日,申请人钱某某向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称原在相城区望亭镇堰头村拥有宅基地,当地政府因“商业街开发项目”将其宅基地纳入了征收范围,2004年其宅基地(地上房屋)被违法强推。为核实项目合法性,其要求公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涉及地块详细的四至范围,也可以在地图上标注地块范围”。

2023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提供房屋位置为“在新华路以北50米处,锦华路以西,原地址为望亭镇堰头村五组村部,现位于堰头村商业街”并附上位置示意图。

被申请人经在区数字档案室检索,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被申请人分别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相城区望亭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申请人所述的地块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为集体建设用地,截至目前未进行过征地,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望亭镇人民政府反馈“申请人所述相城区望亭镇堰头村宅基地所在地并不涉及土地征收,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相政府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述地块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为集体建设用地,截至目前相城区人民政府对上述地块未进行过征地。故您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答复书于当日邮寄申请人。

另查明:2003年,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在开发建设堰头商业街期间,对区域内钱某某等农户进行了协议搬迁。望亭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称,钱某某户原有房屋3间2层楼房262.16平方米、平房20.12平方米、简易房22.12平方米、三产用地上房屋基础51平方米。该户房屋位于新建商业街内,房屋以异地安置的方式在原宅基地旁新建2间2层楼房作为安置,同时对该户的主房、装饰、附着物、租用的三产用地进行了货币补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相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EMS网查送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寄信封、邮寄凭证、EMS网查送达;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及位置示意图、邮寄信封、EMS网查送达;4.《关于提供钱某某依申请相关材料的函》、望亭镇政府2023年10月26日出具的《关于钱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资规分局出具的《关于钱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关于钱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明》、钱某某老宅位置图5.望亭镇政府2023年10月19日出具的《关于钱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领条》《堰头村5组拆迁户钱某某结算》《拆迁工程预结算表》《拆迁农户地面附着物明细表》《房屋拆迁明细表》;6.档案室检索截图;7.相政府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信封、邮寄凭证、EMS网查送达 。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原宅基地相应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经区数字档案室检索无所获后,又区资规分局、望亭镇政府了解情况,确认申请人所述原宅基地所在地块未进行土地征收,故申请人索要的征地批文及征地报批材料确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所作的相政府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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