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16日所作的编号为320518125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22日驾车途径某路和某某路路口,由于某路下穿隧道封闭施工,其按临时指示牌在右转车道直行被电子警察抓拍,请求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18125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22日11时06分许,在苏州市姑苏区某路某某路路口,一辆苏EC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某路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该车驾驶员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系统抓拍记录。2024年7月16日,陈某某通过交管12123自助处理了该起违法行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其所作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25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电子监控照片;3.电子监控视频;4.违法记录详细信息表。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22日11时06分许,在本市姑苏区某路某某路路口,陈某某驾驶车牌为苏EC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某路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该路口,存在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系统抓拍记录。
2024年7月16日,陈某某通过交管12123APP自助处理了该起违法行为。当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20518125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8125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电子监控照片;3.电子监控视频;4.违法记录详细信息表。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某驾驶苏EC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某路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申请人辩称由于某路下穿隧道封闭施工,其按临时指示牌在右转车道直行,但电子监控视频显示,隧道边上地面有两条车道,分别为左转加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即便隧道封闭施工亦不影响地面左转加直行车道的使用,故该辩解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不按照规定会车、超车,掉头、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25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