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30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日,其应乘客要求在某路与某某东路交叉口停车让乘客下车,之前乘客都在此处上下车未被处罚,其认为警察可以在路口疏导交通指引至前面下客,不应当进行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2日15时10分许,执勤民警在苏州市姑苏区某某东路某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苏UWXXXX小型轿车在某某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该车在某某东路某路路口违反规定停放上下客,执勤民警将该车拦停。经核查,该驾驶人为申请人黄某某。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某某东路为严管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现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整个查纠、处罚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所作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某某东路某路某路路口实拍图;5.《7月1日起,违法停车先行提醒纠正执法模式将作部分调整》。
经审理查明:本市某某东路为严管路段,路边划有禁止临时或长时停车的黄色实线交通标线。2024年7月2日15时10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苏州市姑苏区某某东路某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苏UWXXXX小型轿车在某某东路某路路口违反规定停放上下客,驾驶人为申请人黄某某。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某某东路为严管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其实施了机动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并现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另查明,2022年6月22日,“苏州交警”发布《7月1日起,违法停车先行提醒纠正执法模式将作部分调整》,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等五种违法停车情形,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某某东路某路某路路口实拍图;5.《7月1日起,违法停车先行提醒纠正执法模式将作部分调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本市某某东路为严格管理路段,道路边划有黄色实线标线,禁止临时或长时停车,申请人在某某东路某路路口违反规定停放上下客,确属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民警处罚前未提醒,应当指引其至前方下客的主张,经查,在申请人停车位置前方即有“20m 上下客点”的指引牌,已起到提醒和指引的效果,另自2022年7月1日起,苏州交警已调整执法模式,对严管路段违法停车的在提醒同时予以处罚,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执勤民警在处罚前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30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