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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意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设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6-24 10:05   访问量:

近日,苏州市司法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设积极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工作举措,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职能作用,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苏州开放再出发、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做好市场主体清算。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确定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追究,做好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做好僵尸企业的清算、退出相关工作。

做好企业破产启动。研究企业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负有及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企业符合破产条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明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转破产实践,完善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规则。

做好预重整和重组。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沟通交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探索对出现债务危机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预重整。加强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的研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

做好破产重整。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严格执行重整程序实施规则,严格执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和法律依据,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机制。优化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确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合理发挥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注重吸收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机制,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改革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创新破产管理人评级机制、评价机制、管理人报酬机制,探索引入财政资金、公益管理人等多元方式,与人民法院进行存量互助资金的移交和新结案破产案件补助的发放,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退出难题。通过对口交流、典型案例汇编、举办专题培训会、案件标书评比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经验交流示范,提升管理人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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