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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0-15 10:05   访问量:

2020年,苏州突出重点,对788件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1834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有序开展文件清理。建立联络人制度,明确61个政府部门和地区清理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坚持“谁实施、谁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清理。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结合,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三年一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并专项开展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涉及文件等5项清理工作。逐件梳理出具清理意见,明确文件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等6类清理类别,并附主要依据、修改草案和相关说明。

突出清理重点。重点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法典》等新规定不符的文件。在营商环境文件专项清理中,《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若干条款不合理限制了本地区以外的法人和组织参加投标,决定废止。在民法典文件专项清理中,《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规定不符,决定修改;《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表述与《民法典》不符,拟修改;《苏州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与《民法典》有关收养的新规定不符,拟修改。

合理统筹改废工作。分类分步骤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对30件拟废止文件,集中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对14件拟修改文件,根据修改内容繁简程度,分批开展修改工作。对288件继续有效、6件宣布失效、8件已废止、3件已修改文件,编制目录集中予以发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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