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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02 10:51   访问量: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20〕267号)。该意见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队伍建设和指导监督提出具体要求。

健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明确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起草工作。未经起草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并经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报送政府审议或者印发。明确要求合法性审核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当经起草单位或者制定单位集体讨论。

确立识别程序和认定标准。起草单位起草文件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提前介入识别文件性质并指导起草工作。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商请政府法律顾问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带有立法性质。

建立制定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新增或者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项目的,应当经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同意。情况紧急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汇报材料中,一并提出将文件纳入年度制定计划请求,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视为已纳入年度制定计划。

明确解读和清理责任主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实施、谁清理”原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涉及的咨询答复、执行释疑以及备案审查意见、司法意见建议、行政复议意见建议的答复办理等事项,由起草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由实施单位负责。

强化合法性审核。明确审核主体,法制机构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负责。规范审核意见,法制机构对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业务处(科)室认为不能采纳法制机构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由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明确以法治思维统领业务管理。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牢固树立“行业管理就是依法管理”“业务管理就是依法管理”“业务干部就是法治干部”指导思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坚持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将法治原则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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