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少数申办公证当事人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向社会诚信体系提出挑战,比如为获得不当利益,有的公证当事人带着假冒亲属等相关关系人,或带着各式各样的假证明材料来公证处骗取公证书。比较严重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机构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鉴别虚假文书、证件、材料以及人证不相符等情况的能力,公证员努力练就火眼金睛。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善意提醒,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面对这些五花八门的欺诈行为,公证机构的应对策略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更多的时候是处于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相关机关没有信息共享途径,审查中缺乏权威证明机构等原因使公证机构遭遇调查难、取证难、核实难。而“受骗”之后,由于不是财产权利受害者,公证机关向警方报案还常会碰到不予受理的情况。
问题在于,假人假证骗取公证的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以公证责任保险的方式让公证全行业共同承担损失,二是就公证行业来说,严重影响公证公信力,扰乱公证执业秩序;三是对于权益人造成严重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正是因为恶意制假用假者侵害了公共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造成诸多不必要损失,尤其是针对公证领域造假、用假手段愈来愈高明等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防范和制止上述不法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1.完善公证办证“黑名单”信息系统。确保在日常执业过程中,发现并收集的公证当事人使用虚假材料、隐瞒客观事实、冒用虚假身份骗取公证书的失信行为信息,即时发送各公证机构共享,并为各征信机构提供数据接口,全面实现公证失信当事人信息的及时采集和联网预警。
2.将恶意提供虚假关系人和证明材料的当事人纳入全市失信人员系统。综合研判后将恶意公证当事人纳入全市失信人员系统的标准和操作方式,针对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件或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等多类行为分别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相应的惩戒。
3.建议公安机关对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证文书及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按《治安处罚法》第52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制假、用假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制贩和使用假证件、假公文、假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有力惩治制假、贩假、用假证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打击公证恶意诈骗人员。根据《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议由市公共信用中心主办,市公安局、司法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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