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我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进行修改。按照立法程序,现将《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修正案(送审稿)、对照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三、通过传真方式:0512-65222701。
附件:
1.《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2.《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案)》(送审稿)依据对照表
苏州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1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案)
(送审稿)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设置公共体育健身区域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2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案)》
(送审稿)依据对照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立法依据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并处以建设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设置公共体育健身区域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