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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制定)》(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5-07 16:11   访问量:

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制定)》是苏州市人大常委2022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送审稿。现将《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附件:

1.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送审稿)

2.关于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苏州市司法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机制,构建方式更加灵活,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更加便捷的终身学习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学习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终身学习是指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每个社会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适用于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涵盖社区教育、家庭教育、老年教育、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等学习服务。

法律法规对国民教育、继续教育、家庭教育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开展终身学习相关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和领导,将发展终身教育,促进终身学习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效能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全民终身学习。

第五条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终身学习活动周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开展终身学习宣传、学习成果展示等活动。

第二章政府和社会的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终身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促进终身学习工作的议事协调。终身教育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市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促进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终身学习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将促进终身学习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履职评价,对相关职能部门、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督导评估。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区域终身教育人均经费标准,依据常住人口数,按照不低于省定人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财政专项经费,并稳定增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终身学习服务网络,设立专门的终身学习场所,根据不低于常住人口万分之1.5的标准配备专职人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终身学习的服务项目依法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组织、提供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基本公共服务,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主体经费筹措及成本分担机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促进终身学习工作纳入部门工作内容,建立促进终身学习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域内促进终身学习的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开展市民终身学习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职教师信息资料库制度,保障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业务进修、专业考核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终身学习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积累、转化和互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适当的奖励制度,对在开展终身学习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点)加快现代化建设,扩大招生规模。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鼓励市、县(区)开放大学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老年开放大学。

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学习点。发挥社区教育办学网络的作用,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负责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院校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鼓励各单位建立在职人员带薪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园林部门应当将提供终身学习服务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学习基地,打造苏州特色文化品牌,传承城市历史文脉。

第十九条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提供职工教育、妇女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残疾人教育等终身学习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十条园林景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普场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应当有序开放,并组织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二十一条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融媒体应当促进终身学习传播渠道的普及化,积极参与终身学习节目或内容的制作、传播,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十二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终身学习进行捐赠或举办终身学习实施机构。捐赠人捐赠款物用于终身学习的,依法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与院校以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各类终身学习活动。鼓励终身学习领域的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教师、医生、社工、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等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积极从事公益性终身学习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教育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普通学校和职业院校教育资源应当向周边社区居民适度开放,鼓励学校教师进社区开展终身学习服务,保障其合理待遇。

第二十七条各级社区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机构功能,明确机构职责。

市级开放大学应当对促进区域终身学习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等。

县(区)级社区培训学院应当负责区域内终身学习资源的整合,开展课程建设、教学示范、业务指导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区域终身学习在线服务平台。

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应当统筹区域内教育资源,组织实施终身学习活动,设立便民学习站点,完善管理和评价制度,健全学分积累管理和兑换制度。

村(社区)市民学校应当加强学习需求调查,为居民提供灵活便捷的终身学习服务,提升居民素质和城乡社区治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鼓励各类教育机构按照相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对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城乡劳动者、低收入者、退休人员、残疾人等人群开展公益性教育培训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拓展服务渠道,整合优质资源,与基层社区协作开展家庭教育、青少年课后托管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四章市民的学习权利

第二十九条市民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升学历、技能,积极学习现代教育思想、文化科学知识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条市民有权自主确定自身终身学习的方向,自主发展自身能力,提高自身水平。

第三十一条市民在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种终身学习实施计划中,有权自主选择教育计划并参与其中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市民有权参加教育机构依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市民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终身学习方面的帮助。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学习时间、内容和成绩方面的有效证明,获得公正的学习评价。

第三十四条鼓励市民主动与学校、社区建立良好的互动联系,为学校、社区及他人提供学习资源和志愿服务。

第三十五条家庭应当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形成和谐民主的家庭学习气氛,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建设学习型家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

(三)购买服务违反法定采购程序的;

(四)在统计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鼓励终身学习,促进我市终身教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学习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社区治理,推进积极老龄化,加快学习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国际终身学习立法及政策背景

国际上,从上个世纪70、80年代起就开始了终身教育与学习的制度化研讨和政策制定工作。美国是较早对终身学习立法的国家,1976年,美国颁布《终身学习法案》。1990年日本制定《终身学习振兴法》,把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之中。1999年韩国制定《终身教育法》。立法有效地维护了这些国家的终身教育在经费、师资、课程等方面的规范化发展,成为各国借鉴的典范。2019年,联合国《2030年全球教育发展议程》目标4提出:要实现包容、公平和高质量的教育,促进全民享有终身学习机会。联合国《教育2030行动框架》提出:要促进终身学习、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学习。

(二)推动全民终身学习是党和国家的意志体现

199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目前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中分别提出:“大力发展终身教育,助力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发挥社区教育办学网络的作用,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推动各地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鼓励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在线老年教育。”《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提出“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推动终身学习法、教育法典化立法研究,继续实施规章建设行动计划。”我国从宪法到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有涉及终身教育与学习方面的内容(例如宪法第19条和第46条,教育法第20条、第41条和第42条等)。

(三)终身学习立法有助于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苏州作为拥有常住人口近1300多万的城市,面向“十四五”,苏州确立了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奋斗目标,通过终身学习条例的立法,促进终身学习体制机制完善,推动我市学习型社会建设高质量快速发展,提高全民终身学习成效,将会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也将会为苏州市民提供更为优质的终身学习产品和服务,提供更为舒适便捷的终身学习体验。

(四)终身学习立法有助于加强城乡社区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并优化社区治理

城乡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在社区。基层社区是城乡社会问题最集中、居民服务需求最旺盛的地方。通过终身学习立法,明确市-区-街镇-村(居)四级终身教育机构职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培育,利用文化知识的学习、创业就业培训、学习型组织建设、终身学习基地建设等方式,渗透到基层民主、公共安全、健康环保、预防和化解社区矛盾等社区治理的工作中,将有效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提升城乡文明程度。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2.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完善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机制,构建方式更加灵活、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更加便捷的终身学习体系”。《2030年全球教育发展议程》目标4提出:要实现包容、公平和高质量的教育,促进全民享有终身学习机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助力构建终身学习体系”。

3.近年来,苏州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全民学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6年,苏州市教育局会同文明办、发改委等十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教育工作推进学习型苏州建设的意见》,2018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苏州市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暨苏州市社区大学校务委员会的通知》(苏府办〔2018〕306号),市、区两级政府成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等,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4.学习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宁波、成都、西安等地立法经验。参考《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西安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2017年,我局启动了立法研究课题,并先后赴宁波、太原、成都调研,并与上海、福建、河北建立了长期的立法咨询关系。课题组认真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查阅了近十年来关于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立法研究的文献资料,详细梳理了国内地方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内容。2018年6月,课题组初步完成文本文字工作,在征求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多次修改。2019年3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在吴江区调研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再次邀请专家给予指导,组织修改研讨,并于10月8日至市人大进行汇报。根据市人大意见和省教育厅指导意见,确定将条例名称改为《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经多次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2021年11月围绕终身学习的内容,再次进行了完善补充。2022年2-3月,就《条例(征求意见)》向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进行了意见征求,并通过政府网站向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板块立法协商视频会议,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在全面征求意见后对《条例》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由专门机构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核。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送审稿)》修改后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政府和社会的职责、教育机构的职责、市民的学习权利、法律责任、附则,将政府、社会、各类教育机构法人职责、家庭和个人的权利进行分类和明确。条例首次对公民和家庭的学习权利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苏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情怀和地方文明程度。条例保障了终身教育专兼职教师的权利,提升了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家庭教育的社会地位,涉及青少年校外托管服务、老年大学建设发展、古城文化保护传承等,同时提出对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完善公民终身学习平台,搭建终身学习的“立交桥”。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依据与目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实施策略等。第二章政府和社会的职责,主要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如何组织实施终身学习工作。第三章教育机构的职责,主要明确了普通学校、社区教育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终身学习活动的职责内容。第四章公民的学习权利,明确了公民个人和家庭参与和组织开展终身学习的相关权利,避免了单一的政府驱动倾向。第五、第六章分别是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追究违法损害公民学习权益的具体法律责任。

                   苏州市教育局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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