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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0-16 09:21   访问量:

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是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起草部门。现将《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附件:

1.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2.《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苏州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

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是指具有统一品牌(字号)、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的,且在苏州范围内门店不少于5家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或者其他食品经营者。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包括总部和门店。

总部是指对门店实施统一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企业。

门店是指被总部授权连锁食品经营并接受总部统一管理的企业或者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商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食品连锁经营、配送,普及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鼓励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业自律规范,开展食品安全问题调研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七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统一餐饮或连锁便利店品牌,以直营、合营、加盟等方式开展连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八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总部应当以信息化系统为支撑,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流程,自主建立或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开发的网络信息平台,持续优化原料采购、仓储配送、产品追溯、人员管理、过程控制、消费者权益维护等全流程的运行机制。

总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的食品安全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建立原料供应单位资格认定制度、食品安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九条为总部和门店提供中央厨房食品加工或配送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中央厨房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人员配备要与经营门店数量相适应,与产品的配送能力相匹配。

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

提供配送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配送膳食的专用箱(包),满足符合食品配送过程温度、时间要求的配送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清洁和消毒。

第十条总部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总部应当统一查验原料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原料信息,并向门店提供与配送食品及原材料相符的配送凭证,确保做到准确追溯。

总部应当加强采购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对于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储存、销售、加工。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定点采购配送的,总部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总部应加强对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配送产品的过程管理,合理确定配送过程的温度、时间等参数,确保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总部应当构建评估机制,定期对食品原料供应商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并按评价状况及时调整供应商。

评价中发现原料供应商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要求其整改或终止合作,必要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总部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定期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经营门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评价,明确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经营门店食品安全自查内容、方式等,并督促指导其落实。

经检查或自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总部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中央厨房、配送中心或门店的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总部应当加大对总部、门店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强化门店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四条门店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自行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原料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总部统一配送的,门店应当能够及时提供相应配送凭证。

总部实施定点采购、配送的,门店应当查验每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每笔送货凭证。

第十五条门店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门店应当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鼓励总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第十七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鼓励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连锁食品经营主体使用外卖封签,并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食品相关信息追溯

第十八条我市应当通过建立引导资金等方式,鼓励管理规范、口碑良好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引导鼓励“老字号”食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扩大市场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连锁经营、配送。许可部门在办理食品连锁经营许可事项时,可以实行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请材料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总部和门店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运用智慧监管手段,督促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对媒体监督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连锁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公开。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涉事总部、门店及中央厨房等进行现场调查,约谈总部及门店负责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按照违法情形及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分工,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进行处罚。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日常检查、抽检频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信用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实施统一风险分级管理。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总部不在苏州的,可以通报总部所在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了明确我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更好的保障餐桌上的安全,《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已被列为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按计划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苏州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办法》的制定是落实党中央要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必然要求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2021年,苏州市成功入选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荐城市名单,我市目前正努力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要求,参评城市应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依法治理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目前我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比较欠缺,所以亟需制定《办法》弥补这部分空白,落实党中央在食品安全领域强化法治理念,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要求。

(二)《办法》的制定是控制连锁食品经营风险的必要手段

食品安全一直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大,又遍布全国各地,一个食品连锁门店发生事故,就会导致各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受到全面波及。加之目前很多连锁经营模式中,管理方(总部)多为投资管理公司,仅负责品牌授权,不参与食品生产经营,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特别是总部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保障。

(三)《办法》的制定是创建成果制度化的必然选择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是我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在创建过程中,我市将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科学监管,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对标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指标,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政府领导、行业自律,努力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管理监督、企业自律负责、行业规范引导、媒体宣传监督、社会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积极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兄弟省市出台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办法》列入2023年度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后,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集中各单位等业务骨干为组员的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制定了详细的立法计划,全面收集了连锁食品经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资料,对全市部分连锁经营企业开展了实地立法调研活动,全面了解情况,并形成了相关调研报告。根据前期立法准备和调研情况,起草小组在5月初完成了《办法》初稿。在初稿基础上,起草小组通过内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相对人意见、专家论证等方式,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办法》,经法制审核和局党组讨论决定,现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未分章节,共25条,主要针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范围,总部和门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服务规范、鼓励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一至第六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相关概念定义,政府、政府部门职责义务、鼓励引导措施和协会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七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的权利义务。要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对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负总责,并规定了总部要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中央厨房控制中心、完善采购配送管理、加强对门店培训监督,鼓励购买保险、以及落实备案制度等。

第十四至十五条,主要规定了门店的食品安全经营义务。包括索票索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

第十七条,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外卖服务提出了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是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审批流程简化,以及结合我市地方特色,规定了引导鼓励“老字号”食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

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和信用评价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罚则对应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并就工作人员责任、法律责任衔接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办法》的施行日期进行明确。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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