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送审稿。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于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4月9日将送审稿在苏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苏州市司法局网站对外公开,在征求意见期间市民高度关注、积极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共征求到意见和建议十余条。
二、主要意见
1.建议将《条例(送审稿)》中与上位法重合的部分删除,精简条文数量。
2.建议与《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术语和表述进行统一,例如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费”修改为“物业费”。
3.建议细化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相关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怠于履职或者利用成员身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建议细化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提高进入门槛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提高业委会自治水平。
4.建议将《条例(送审稿)》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5.建议将《条例(送审稿)》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有较重的个人失信行为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自然人失信,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6.建议将《条例(送审稿)》第三十七条“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意见处理
市司法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上述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均予以采纳。
苏州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