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20 15:59   访问量:

现就《关于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出了新的规定,鼓励先行调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会议上提出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5月,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的实施方案》(苏司通〔2019〕13号);7月,省委依法治省办、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苏委法办〔2019〕15号),并在全省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建设试点工作;8月底,市委政法委徐美健书记专题调研我市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建设,对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结合我市近年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际,市司法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先后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月2日印发实施。

二、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充分满足群众及社会需要。

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重新组建的司法行政机关,更有利于整合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服务是坚持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内容,可以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推动诉讼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出源头治理,构建多方参与、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二是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高效便民;坚持自愿原则,注重宣传引导;坚持“三治”融合,维护公平正义坚持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化解矛盾。三是重点任务。一要建立全覆盖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网络,明确市、县、镇、村四级实体平台设置和具有非诉讼纠纷化解职责的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平台建设要求,并明确网络和热线平台的配套运行;二要建立高质量非诉讼纠纷服务队伍,明确非诉讼纠纷解决平台和相关组织的人员配置要求,以优质队伍提供服务;三要健全分层式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源头治理、调解前置、分类而治、衔接联动、非诉讼与诉讼对接等工作机制;四要建立全流程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制度,制定排查预防、服务清单、一次性告知、人员名册、联动调处、司法确认、跟踪回访、研判预警等贯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周期的工作制度。四是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部门责任、经费保障、考核督查、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取得实效。

四、《指导意见》对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落实要求

为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取得实效,《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指导意见》指出要将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指标体系。对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不力、贻误处置时机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要严肃问责,不断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质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