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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信用办等单位关于对江苏省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1-31 11:00   访问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司法局、信用办: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及《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快全省公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省公证当事人信用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实施公证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省编办、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省税务局、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就公证文书办理和使用领域相关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省司法厅认定存在严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严重失信行为,被依法依规纳入公证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公证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该当事人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法人;该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组织;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已经列入全国公证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当然为联合惩戒对象。

(一)公证当事人存在下列失信情节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公证文书被撤销的;

2.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涉外类公证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

5.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或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6.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二)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存在下列失信情节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中,为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假冒公证人员,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信息来源和共享方式

(一)省司法厅依托省公证信用数据库,记录公证当事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公证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化证据信息,依法依规并经规范程序认定“黑名单”,明确有效期限,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实时上传相关证据资料,与相关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共享公证当事人信用“黑名单”信息档案及相关代理人失信行为记录。

(二)对全国公证失信当事人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系统的黑名单,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做好信息交换和共享。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省编办

(二)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三)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依法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五)依法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师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实施单位: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师、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江苏省税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七)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八)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九)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对拟授信对象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的从严审核。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省商务厅、江苏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十二)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依法限制。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四)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必要依法限制。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十五)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实施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六)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依法限制。

实施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建厅等

(十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依法予以限制。

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依法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监管。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实施单位:南京海关

(十九)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供科技项目审核立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一)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公证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省公安厅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省司法厅对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宜

本实施意见自2019起实施。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实施意见,及时在本系统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年2月1日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相关部门、领域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信用办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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