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变更·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8条及相关规定,已从事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在从事职业后30日内,到所属司法局办理职业变更备案手续。请您在提交信息后,持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职业变更的有效证明(任命书、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到苏州市司法局服务大厅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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