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
一、公证员执业审核
1、一般任职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应上报的材料:
(1) 江苏省公证员任职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3份(见附件2)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份;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份;
(5)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2份及公证处实习一年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
(7)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3张用于报司法部律公司表格,1张用于执业证);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参加中公协或省公协培训合格证明)。
2、考核任职(目前我省不批考核任职公证员)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证明,辞去原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10年公务员的证明,以及辞去原工作职务的证明;
(3)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从事法律服务满10年的证明,以及辞去原工作职务的证明。
3、办理程序
(1)只要有符合条件的就可逐级向省厅行政审批处申报;
(2)省厅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报送任命请示及其他有关材料;
(3)省厅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命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公证员免职报审
1、申报材料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应上报的材料:
(1) 公证员免职申请表3份(见附件3);
(2) 身份证复印件2份;
(3) 下列证明文件之一,2份;
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
②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证明材料;
③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辞职后的去处);
④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材料。
(4) 公证员执业证原件及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2份;
2、办理程序
(1)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厅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2)其他符合免职条件的可逐级向省厅行政审批处申报;
(3)省厅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注意问题:
1、满60岁退休,并不能办理免职手续,公证员有可能被其他公证处聘用,如需办理免职,需本人写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材料;
2、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出具相应的医院证明。
三、公证员证书管理
1、公证员执业证的损毁、遗失补发
①公证员执业证变更及补换发申请表(见附件4);
②原《公证员执业证》;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近期2寸彩色正装证件照片。
⑤执业证遗失的,还需提供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2、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证书的换发
①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见附件5);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执业证复印件;
④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⑤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⑥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⑦近期2寸彩色正装证件照片;
⑧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办理程序
(1)只要有符合条件的就可逐级向省厅行政审批处申报;
(2)省厅对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10日内换证,2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公证机构
一、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1、江苏省公证机构设立申请表3份(见附件6);
2、公证机构拟用名称及相关证明文件;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开办资金证明;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应当载明:①公证机构经合法决定或决议变更负责人;②拟变更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提交请填写材料名称)。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二、公证机构重要事项变更
1、变更名称
⑴公证机构变更及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见附件7);
⑵公证机构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文件;
⑶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副本。
2、机构分立、合并或变更执业区域
⑴公证机构变更及补换发申请表;
⑵行政区域调整的政府批文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⑶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
3、变更办公场所
⑴公证机构变更及执业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8);
⑵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⑶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副本。
4、负责人变更
⑴公证机构变更及执业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9);
⑵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应当包括:①公证机构经合法决定或决议变更负责人;②拟变更的负责人拟推选的负责人简历及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的证明;③市县区司法局同意变更公证机构负责人文件复印件);
⑶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副本。
5、公证机构执业证补换发
⑴公证机构变更及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见附件7);
⑵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副本。
⑶执业证遗失的,还需提供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