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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前中后”助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9-02 09:37   访问量: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张家港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手段,力争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审理中、结案后三个阶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受理前能动介入,厘清案结解矛盾。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对于申请行政复议无实际意义的案件,如,明显不属于被复议行政机关职责范围而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职的案件,或是申请人对行政行为本身无争议,只因一时斗气情绪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工作人员及时进行释法说理,情绪疏导,积极引导申请人当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避免行政程序空转。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处罚类案件,第一时间与行政机关核实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做好自查自纠,答疑解惑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审理中应调尽调,摸透心结化争议。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和解作为案件审理阶段的重要抓手。聚焦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通过案卷分析、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听证等方式,全面掌握行政争议的产生原因及背后真实诉求,深入挖掘通过调解解决案件争议的可能性。在一起不服行政机关举报处理案中,申请人赵某曾多次通过市长信箱、网上留言板、信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在仔细梳理案件后了解到申请人背后诉求实为与第三人的民事纠纷,工作人员主动向其释明法律关系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为申请人与第三人居中搭建沟通的桥梁,最终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起矛盾纠纷得以精准化解。

结案后跟踪回访,找准症结止纷争。建立案后回访机制,做深做实行政复议实质化解工作。对于经复议后维持或驳回复议请求的案件,主动向申请人释明作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同时畅通申请人案后咨询渠道,争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认同,避免经复议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对于经复议后撤销或责令履行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就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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