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答问知识库
村民私摘杨梅坠亡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03 13:49   访问量:

案情:某村村委会为观赏用途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挡、设置警示标志,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吴某私自采摘杨梅跌落受伤,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社会公德,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