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虎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陆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虎丘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不履行退还耕地的法定职责),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同年6月1日收到补正材料后,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其一亩三分耕地(原xx镇xx村xx组)。
申请人称:2009年7月29日,其位于xx镇xx村xx组xx号的房屋遭强拆,其承包的一亩三分耕地也被一并破坏。目前,该地处于荒芜未利用状态。2021年4月11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土地,让其重新耕种该地块,但被申请人始终未予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邮寄凭证;2.《土地承包证书》;3.土地现状照片、土地位置图。
被申请人称:第一,其已经履行答复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1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其提交了《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要求退还申请人的一亩三分耕地。其收到申请人请求后,于2021年6月9日作出《关于对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第二,其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经查,申请人对案涉一亩三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已有偿退出,申请人于2009年8月起享受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相关待遇,故其答复申请人“你原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已有偿退出,并已享受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相关待遇”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虎府〔2021〕xx号《关于对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的答复意见》、送达材料;2.《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高新区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补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表》。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陆某某向被申请人虎丘区人民政府邮寄《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其一亩三分的耕地及水井等附属设施。
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虎丘区人民政府作出苏虎府〔2021〕xx号《关于对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原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已有偿退出,并已享受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相关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已责成xx街道办事处尽快落实该地块管护工作。该答复意见于同年6月10日寄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邮寄凭证;2.苏虎府〔2021〕xx号《关于对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的答复意见》、送达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恢复耕种、归还土地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归还一亩三分的耕地,但同年5月25日即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规定。故申请人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机尚未成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陆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