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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8-05 12:02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2021514日所作的高新公行罚决字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12月5日从xx戒毒所出来,其后从未吸过毒,也没有接触过毒品。2020年12月6日,其到户籍居住地的社区和街道报到接受尿检检测,并且每个月都按照街道和社区不定时、随叫随到的要求进行尿检检测,每次检测结果都是阴性。2021年5月13日,派出所通知其去做毛发检测,两次毛发检测也都是阴性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13日,刘某某在本市高新区xx派出所被采集并送检的头发,经上海xx司法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故其认定刘某某于近期吸毒。其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决定及送达等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刘某某提出的其之前多次接受社区尿检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毛发检测也都是阴性的意见,2021年5月13日,刘某某在xx派出所接受尿检,结果为阴性,后办案单位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相关要求将刘某某处提取的头发送至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毒品在人体内的存留时间受自身新陈代谢的影响,尿检可以检出毒品的时效普遍较短,使用毛发检测的方式是更为科学的鉴定手段,故发检检出毒品可以证明刘某某吸毒。另,公安机关“毛发初筛检测”仅作为内部工作手段,对潜在可能的吸毒违法行为进行排摸,对于疑似的情形会将毛发送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嫌疑人是否有吸毒违法行为,须以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结果为准。

关于刘某某要求重新检测的意见,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其于2021年5月13日已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告知刘某某,刘某某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6月2日,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将书面重新检测申请送至办案单位。因该重新检测申请不符合三日内时效规定和法定重新鉴定情形,其于2021年6月4日书面告知刘某某不予重新鉴定。其所作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询问刘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5.现场检测报告书6.尿样现场检测记录、尿液检材采集监管记录表、尿液检测结果;7.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毛发快速筛查结果;8.吸毒检测人员资质材料;9.《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10.《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1.刘某某人口基本信息12.刘某某2019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3.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及送达回执、认定人资质材料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回执;16.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17.《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执行回执18.执法视频;19.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20.重新检测申请;21.不准予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刘某某自2005年起,因吸毒被多次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935日,刘某某因吸毒被被申请人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151311时许,刘某某在xx派出所进行吸毒检测时,通过对其毛发的初筛检测,发现刘某某冰毒检测呈阳性。

上海xx司法鉴定刘某某头发检材进行检测,在其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1513日,被申请人认定刘某某吸毒成瘾严重。

2021514日,被申请人作出高新公)行罚决字〔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  

又,2021524日,被申请人以刘某某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高新公()强戒决字〔2021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询问刘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5.现场检测报告书6.尿样现场检测记录、尿液检材采集监管记录表、尿液检测结果;7.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毛发快速筛查结果;8.吸毒检测人员资质材料;9.《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10.《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1.刘某某人口基本信息12.刘某某2019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3.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及送达回执、认定人资质材料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回执;16.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17.《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执行回执18.执法视频;19.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20.重新检测申请;21.不准予重新鉴定

本机关认为: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明确,发根端3cm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故本案上海xx司法鉴定刘某某头发检出“甲基苯丙胺”,足以证实刘某某确有实施摄入毒品的违法行为。因刘某某请求重新检测申请不符合三日内时限规定,且不存在法定应予重新检测的情形,被申请人不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刘某某因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并无不当。刘某某请求撤销,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所作的高新公行罚决字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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