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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5-21 12:11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xx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苏资规公开〔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规范,本机关于2021年3月26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提交补正材料后,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1.依据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其与被申请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双方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限和地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被申请人应派专人去省厅,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申领并打印由省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全省固定格式的、具有唯一编号的代签合同文本。2.无论是被申请人还是相城分局,要求其前去签订出让合同的前提必须有一份可供签署的出让合同待签文本存在。被申请人在答复告知书中,故意对苏相国土2012-G-xx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签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应由省厅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文本编号、电子监管号和序列号是否存在刻意回避隐瞒,拒不提交;3.无论其是否按期按规前来签订合同,合同均应客观存在,被申请人以其未按期按规来签合同来论证待签合同文本原件不存在、文件编号信息及其他所有相关信息不存在,是不对的。4.按照省厅关于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出让合同相关信息需要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公示,因此该出让合同相关信息的存在与否与其是否与被申请人或相城分局签订出让合同无关。5.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称可供签署的合同不存在,直接证明了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违约的事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资规公开〔2021〕xx号);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成交确认书》(编号:苏相国土2012-G-xx);4.《关于苏相国土2012-G-xx号地块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5.《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84号);7.电话录音文字记录;8.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被申请人称:1.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内容清楚,已经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其于2021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书,通过向相城分局核查,并经过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缴款通知书、一般缴款书不存在,故其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你公司在取得苏相国土2012-G-xx‘成交确认书’后,未按期按规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检索,你公司所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另申请人因未按期按规签订合同,申请人关于该地块的竞得资格已被取消。以上事实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苏自然资行复第xxx号)、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192行初xxx号)予以认定。申请人不服一审,现已提起上诉。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统一规定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申请人未按期签订合同,亦不存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

2.其作出案涉答复告知书行为合法,程序正当,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根据相关材料,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其作出答复告知事实清楚、行为合法、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资规公开〔2021〕xx号)及邮寄凭证;3.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苏自然资行复第xxx号)、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192行初xxx号);4.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系统查询截图、缴款通知书及一般缴款书检索截屏。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6日,申请人xx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根据编号为苏相国土2012-G-xx的《成交确认书》提交xx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并报备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涉苏相国土2012-G-xx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了原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规划局等六个政府部门在内的该合同完整文本及电子监管码和序列号以及办理上述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工作部门和具体报备日期等等。二、公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并根据该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向xx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以及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的“一般缴款书”内容,具体为: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选取xx”为关键词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出让合同栏目中进行检索,未查询到任何信息;又分别选取“缴款通知书”及“一般缴款书”为关键词在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检索,亦未查询到任何信息。

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资规公开〔2021〕xx号),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公司在取得‘苏相国土2012-G-xx’的‘成交确认书’后,未按期依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检索,你公司所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该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2年11月27日,申请人竞得苏相国土2012-G-xx号地块,并与被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成交确认书》。2019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取消苏相国土2012-G-xx号地块竞得资格通知书》。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以其未依约前来签订合同、未缴纳相关款项而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苏自然资行复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取消苏相国土2012-G-xx号地块竞得资格通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取消苏相国土2012-G-xx号地块竞得资格通知书》,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192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截至行政复议时,二审正在审理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资规公开〔2021〕xx号)及邮寄凭证;3.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苏自然资行复第xxx号)、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192行初xxx号);4.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系统查询截图、缴款通知书及一般缴款书检索截屏。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月28日作出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另结合申请人未签订出让合同的事实,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和条例规定。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出让合同待签文本等信息是否应该存在、其未按期签订合同由谁承担责任等,均与本案无关,本机关不予理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苏资规公开〔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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