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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7-23 12:12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5)不服,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表述不规范,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5月30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

申请人称:根据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对其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苏州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2月23日对其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被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处存放。其已经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规定》第19、20条的规定,提供了民事诉讼的材料,证明其与要查询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应该让其查询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2021年3月3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2);2. 2021年4月1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5);3.《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资规公开〔2021〕x号);4.《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1〕x号);5.《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依复〔2021〕第xx号);6.《民事诉状》;7.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虎新民初字第xxx号);7.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4)虎民一监字第xx号);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苏中民一立监字第00xx号);9.xx村撤队建制人员安置汇总表;10.吴某某《征地养老保险领取证》;11.苏地征呈(95)字xx号《苏州市新区国家、乡(镇)村建设用地申报表》;12.《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xxx号);13.《关于批准苏州市新区国土规划局征地和撤销一个村民小组建制的通知》(苏地管〔1995〕xxx号);14.《征地撤租通知书》(苏地征复(95)字第xx号);15.《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国土公开〔2018〕xxx号);16.《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苏新地补让合(96)xxx号)。

被申请人称: 2021年3月3日,申请人向其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查询苏资规公开〔2021〕xx号《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所列的申请公开的资料,具体为:1.NO.9400xx土地转让使用协议书;2.苏新国用〔1996〕000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3. 苏新国用〔2003〕0052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苏新国用〔1996〕000xxx号、苏新国用〔2003〕0052xx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5.苏州xx金属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因申请人未能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其向申请人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2),告知申请人不予查询,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后邮寄了补充材料,并于2021年4月12日至其下属的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要求查询苏州xx金属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申请人补充提供的材料,民事诉讼的相对方为“苏州新区xx街道办事处”,而申请人申请查询的资料均为苏州xx金属有限公司的,因此不能反映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故当场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5),申请人当场签收。综上,其所作告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2021年3月3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资规公开〔2021〕xx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1〕x号)、申请人2021年2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2);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充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民事诉状》、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4)虎民一监字第xx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苏中民一立监字第00xx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虎新民初字第xxx号))及邮寄凭证;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5)。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3日,申请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查询苏资规公开〔2021〕xx号《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所列的申请公开的材料,具体为:1.NO.9400xx土地转让使用协议书;2.苏新国用〔1996〕000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3. 苏新国用〔2003〕0052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苏新国用〔1996〕000xxx号、苏新国用〔2003〕0052xx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5.苏州xx金属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因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2),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不予查询。

2021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其2002年与xx街道办事处就其原位于xxx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民事诉讼的相关补充材料,被申请人次日签收。

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下属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要求基于其提供的补充材料查询苏州xx金属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资料(即申请人2021年3月3日申请查询的不动产资料)。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补充材料,当场向其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5),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仍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不予查询。

另,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询问,申请人自认其原位于xxxxx号房屋所在地不在其申请查询的xx金属有限公司占地范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2021年3月3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资规公开〔2021〕xx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1〕x号)、申请人2021年2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2);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民事诉状》、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4)虎民一监字第xx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苏中民一立监字第00xx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虎新民初字第xxx号))及邮寄凭证;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5);5.本机关对申请人所作《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关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诉讼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查询的系xx金属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却系其与xx街道办事处关于其原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诉讼材料,对此,其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明确该诉讼案件诉争的房屋并不在xx金属有限公司的占地范围,其二,该案早已审理结束,且生效判决显示,诉讼双方诉争的房屋已于2002年7月26日诉讼期间被法院先予执行拆除完毕,xx街道也已履行安置义务,故即使申请人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占用了其原宅基地房屋所在地,那么在拆迁安置补偿结束后,申请人也已与该不动产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与申请查询的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查询的告知,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在复议调查期间又称其耕地与欲查询的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应另行提交证明材料申请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1xxx5)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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