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复议决定书
刘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30 09:23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苏州市人民路1149号

负责人:陈荣,大队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6月21日所作的编号为3205181959529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2021年9月1日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就对其不当执法行为向其公开致歉。

申请人称:其当日开车至市立医院本部产检,在路面等待进入医院地下车库过程中,被辅警告知医院地库已经没有车位,要求其驶离。其表示,这次再进入地库就有车位了。辅警要求其交出两证、先去地库,然后上来接受处理。其感到又气又委屈,嚎啕大哭。后面的其他车辆绕过其车进入地库,其却因证件在辅警处,走停不得。后辅警叫来交警对其处罚。其认为,自己并未违法违章,即便排队有不听指挥之嫌,但法不外乎人情。本次执法倚势凌人。市立医院门口禁令标志显示的是“严管路段-禁止上下车”,其并未“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其也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既没有佩戴警号,也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被申请人对其正常排队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违章,是盲目定性定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181959529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21日14时5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为苏E2Lxxx的小型轿车停在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路段不向前行驶,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置过程中,民警指出了其违法行为,在听取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某处罚款100元并记3分,现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刘某某签字确认。整个查纠、处罚过程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959529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执勤辅警出具的《情况说明》;4.执法记录仪视频;5.严管路段禁停标志照片。

经审理查明:

本市道前街市立医院本部门口设有“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该路段为本市严管路段。被申请人交警带领辅警在该路段执勤,指挥和疏导交通。

2021年6月21日13时30分许,申请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苏E2Lxxx的小型轿车在道前街市立医院本部门口最右侧车道行驶,欲进入该医院地下车库停车。

因医院地下车库已满,被申请人放置交通锥,并告知刘某某“医院地库已无停车位”,要求其驶离该处、另寻他处停车。

刘某某回应,因医院地库无停车位,其此前已驾车驶离过三次,其要到医院检查,不愿再度驶离,要求就在该处等候医院有空余车位。被申请人告知:因其在该处停车,该车道已拥堵至后方红绿灯路口处,影响该路段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医院确已无停车位,其可通过手机导航寻找附近其他停车场。

刘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不公并哭诉,被申请人遂要求刘某某先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准其开车到医院地库察看到底有没有停车位,后续再到岗亭处接受处理。刘某某又以两证若交给被申请人、其无证就不能开车为由,继续坐在车上哭诉。

申请人丈夫闻讯赶到现场,被申请人辅警、民警向申请人及其丈夫做了释明。在履行处罚前告知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以刘某某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81959529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执勤辅警出具的《情况说明》;4.执法记录仪视频;5.道前街严管路段禁停标志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本案中,道前街是本市严管路段,设有明显的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申请人主张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最右侧车道是“排队等候车道”,其有权在该车道等候医院产生空余停车位再行驶入,系误解。

该路段是公共道路而非医院内部通道。为有效缓解公共道路交通压力,同时有效引导入院就诊车辆,被申请人民警和辅警,结合医院停车场停车位情况和路面交通整体情况,动态疏导路面车流。当医院停车场车位有空余时,引导路面求医就诊车辆有序驶入医院地库;当停车场车位已满时,以在路面放置交通锥并现场指挥方式,告知驾驶员驶离。

执法记录仪视频可见,在整个交涉、处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于路段其他车辆亦采用上述方式疏导,配合交警指挥迅速驶离的不在少数。诚然,申请人着急入院检查的迫切心情能够理解,但在周边并非没有其他停车场的情况下,申请人坚持原地停车等候,理据不足。且从视频可见,当时该车道确已拥堵。申请人主张其并未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本机关难以支持。

申请人还提出“被申请人未佩戴警号,也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程序违法”,对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执法时着警察制服并佩有警察标志,已能够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倚势凌人、要求赔礼道歉,经查,现场辅警、民警均对申请人意见予以正面解释和回应,执法态度也非行政复议理涉范畴,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另行向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6月21日所作的编号为3205181959529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