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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四人不服苏州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1-01 10:33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徐某某,男,1986年9月生

申请人:曹某某,男,1963年2月生

申请人:孙某某,女,1963年5月生

申请人:晏某某,女,1978年10月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人: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某某曹某某孙某某晏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建字第320508202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2021年9月29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其住所与案涉建设工程零距离,该工程建设直接影响其重大利益。第三人新建住宅1#、2#、4#、5#对其居住的xx一村1#、2#采光有严重影响,对1幢房屋安全有严重影响。其为此多次去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没有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地块规划许可前应当告知但是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也没有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听证,存在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不动产权证书;2.建字第320508202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4.xx一村周边图片;5.开发商第一次方案及项目基本内容、第二次方案;6.新建住宅网上宣传图;7.居民联名信;8.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28日,第三人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申请苏地2020-WG-xx号地块项目(A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交了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材料、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建筑施工图、不动产权证、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回复意见、规划审查意见等材料,其于当日受理该申请。经审查,第三人申请材料齐备,且相关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已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21年5月31日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另,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于2021年2月2日-2月11日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符合《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案涉项目建设工程影响其采光及居住安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表4.0.9,苏州是位于第Ⅲ气候区中的城区常住人口大于50万的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3.2.6.1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依据该强制性规定,苏地2020-WG-xx号地块项目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根据上述地块日照分析报告书,该地块项目满足法定的日照要求;2.苏地2020-WG-xx号项目满足法律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2.8.1条,当住宅建筑(小高层)遮挡住宅(多层)平行布置时,应满足最小间距20米,而规划方案拟建2号楼与北边建筑间距为26.38米,拟建4号楼与北边建筑间距为26.01米;当住宅建筑(多层)遮挡住宅(小高层)平行布置时,应满足最小间距15米,而规划方案拟建S1号楼与北边建筑间距为17.23米,均满足建筑之间间距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告知及组织听证问题。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案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上述法定公示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及相关信息;2.第三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3.姑苏区发展和改革局姑苏发投2021xx号《关于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地2020-WG-xx号地块项目核准的批复》;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宗地图;5.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回复意见;6.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7.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前服务规划意见;8.苏地2020-WG-xx号人民路西、南环路北A地块商住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9.建设项目规划条件;10.ZC-b-010-01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10.设计方案中规划方案间距分析图;11.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照片、批前公示总平面图;12.建设工程(建筑等)规划许可证受理通知书;13.建字第320508202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送达回证;14.总平面定位图;15.批后公示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徐某某曹某某孙某某晏某某房屋分别位于本市姑苏区人民路xx号(xx一村)2幢xx室、2幢xx室、1幢xx室、1幢xx室。xx一村位于苏地2020-WG-xx号地块(A地块)北侧。

2020年6月28日,第三人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苏(2020)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15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人民路西、南环北路(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26210.8平方米。附记记载:土地使用结束期限:2060年6月23日,宗地建设项目在2021年7月26日之前开工,在2023年7月26日之前竣工……土地用途分别为:零售商业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2021年1月27日,苏州城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苏地2020-WG-xx地块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并作出《日照分析报告书》,xx一村的1#—7#建筑包括在该次日照分析对象中。日照分析结论认为xx一村的1#、2#建筑,按照建筑沿线进行分析,日照时间符合规划要求(满足大寒日2小时标准或建筑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部分,建设前后日照时间不减少)。该日照分析报告经苏州市规划编制信息中心复核确认。

2020年11月26至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3日、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1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苏地2020-WG-xx号地(A地块)项目方案在现场进行了三次批前公示。同时公布了网站、现场公示箱、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供市民提出意见。

公示期间,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姑苏分局收到通过网络和周边居民现场来访反馈的意见。

2021年4月22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苏资规姑2021建审字第xx号《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审查同意方案,A地块:总建筑面积61004.7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6695.4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中住宅32130.36平方米,商业用房3670平方米,配套用房895.04平方米(其中物业办公110.09平方米,物业商业146.78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2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75.30平方米)。共设置机动车停车位511个,其中地上机动车停车位47个,地下机动车停车位464个。共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384个, 其中充电非机动车停车位占50%。

2021年4月30日,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作出绿审(21)xx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回复意见》,就苏地2020-WG-xx号地项目:一、原则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二、所有绿色设计措施均应在施工图中落实,并满足规范要求。

2021年5月17日,姑苏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姑苏发投2021xx号《关于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地2020-WG-xx号地块项目核准的批复》,原则同意苏地2020-WG-xx号地块项目:……A地块拟设置8栋住宅,1栋商业以及其他配套用房……。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2021年5月28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苏资规姑(2021)第xx7号《提前服务规划意见》,就苏地2020-WG-xx号地项目,经核:符合规划要求,附图两份。

日,第三人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材料、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建筑施工图、不动产权证、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回复意见、规划审查意见等材料,申请苏地2020-WG-xx号地块项目(A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年5月31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建字第320508202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苏规(2020)设字第xx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定:容积率1<(A地块)≤1.4,A地块为商住混合用地(RB),建筑密度≤30%,檐口高度(建筑高度)≤54米,绿地率≥30%,建筑最高高度不作要求,其他规划要求参照“苏州市xx单元ZC-b-010-01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图图则”。   “苏州市xx单元ZC-b-010-01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图图则”规定:A地块新建住宅为小高层、高层建筑。A地块应落实装配式要求,预制装配率应到达35%。A地块内建筑应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及相关信息;2.第三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3.姑苏区发展和改革局姑苏发投2021xx号《关于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地2020-WG-xx号地块项目核准的批复》;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宗地图;5.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回复意见;6.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7.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前服务规划意见;8.苏地2020-WG-xx号人民路西、南环路北A地块商住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9.建设项目规划条件;10.ZC-b-010-01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10.设计方案中规划方案间距分析图;11.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照片、批前公示总平面图;12.建设工程(建筑等)规划许可证受理通知书;13.建字第320508202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送达回证;14.总平面定位图;15.批后公示现场照片;16.询问笔录;17.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苏府2017xx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原苏州市规划局行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职能已经划转至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被申请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机关。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是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本案第三人苏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向被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经审核相关材料,认定案涉项目的具体位置位于第三人所取得的房产证宗地范围内,核定的建筑性质、高度、容积率、绿化率、绿色建筑要求等指标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了建字第320508202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

就申请人提出的新建住宅对其居住的小区日照有严重影响之意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表4.0.9,苏州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经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本案申请人的住宅在第三人规划许可建造的新建住宅建成后,符合日照要求。

就申请人提出的新建住宅规划间距太近影响其房屋居住安全之意见,被申请人通过审核第三人提交的规划方案,认定案涉项目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表3.2.8.1条中对于建筑间距的要求。

    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程序违法、未保障听证权利的意见,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过项目公示,并提供了网站、现场公示箱、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公众意见反馈,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居民在看到公示后,已就相关意见至资规部门现场反馈。故被申请人已通过公示形式听取公众意见,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建字第320508202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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