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复议决定书
聂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10 14:45   访问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聂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149号

申请人聂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1119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01827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根据苏州市古城区交通管制规定,非苏州号牌(蓝牌)车辆有限行规定,但新能源车辆不受限制。其车辆为上海蓝牌新能源车,上牌时国家尚未实行新能源号牌,其车牌属新能源特殊号段,应享受新能源车绿牌待遇。故其驾驶该新能源车不应受到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01827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驾驶证、行驶证。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日16时56分,聂某某驾驶车牌为MZ2xxx蓝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姑苏区十梓街由东往南左转行驶至人民路,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取证。2021年11月19日,聂某某其非现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违法事宜,确认了当时车辆为聂某某本人驾驶,并签署《交通违法驾驶人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规定,小型新能源号牌为480mm*140mm外廓尺寸的渐变绿底黑字、黑框线的机动车号牌,而聂某某驾驶车辆为MZ2xxx非苏州号牌的蓝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非新能源号牌。根据《关于对古城部分区域、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公交201990号的相关规定,聂某某驾驶的沪MZ2xxx蓝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行的时间和区域为《通告》中非苏州号牌(蓝牌)车辆限行时段和范围,已构成“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聂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01827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

3.《交通违法驾驶人承诺书4.电子警察抓拍照片;5.禁令标志照片

经审理查明: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古城部分区域、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公交201990号)规定,苏州市自2019年8月5日起对古城部分区域、道路采取相关交通管理措施,工作日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6:30-18:30)禁止非苏州号牌小客车(蓝牌)驶入古城区域以内道路(以护城河为界)。本市限行区域入口及区域内主要路段,均设置了禁令标志,明确管控对象为“非苏州号牌小客车(蓝牌)”。

2021年11月2日16时56分,申请人聂某某驾驶车牌为MZ2xxx蓝牌小型普通客车市姑苏区十梓街人民路路口由东往南左转行驶时,被电子警察抓拍。

2021年11月19日,聂某某至被申请人窗口处理上述机动车被抓拍到的涉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编号为320518101827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聂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聂某某处以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3分。

另查明:“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2019年8月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古城区限行,权威解答速看这里》,称本市护城河内除齐门路及临顿路以东、北园路以南、大唐家巷及北仓街以西、白塔东路以北区域外,新能源号牌小客车不受交通管制规定限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8101827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交通违法驾驶人承诺书4.电子警察抓拍照片;5.禁令标志照片6.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情况说明。7.MZ2xxx行驶证、聂某某驾驶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本市交通管理部门通告明确禁止非苏州号牌小客车(蓝牌)驶入古城区域以内道路”,在官微解答中亦明确新能源号牌小客车不受交通管制规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条目4.1表1规定,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为渐变绿底黑字·黑框线。申请人聂某某驾驶非新能源号牌车辆,并驾驶该非苏州号牌蓝牌小客车在古城区内行驶,违反了禁令标志指示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119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01827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