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复议决定书
金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当场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3-18 14:40   访问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

申请人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的编号:xxxx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当场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曾去物业咨询车库出租是否能登记事宜,物业回答不能登记。后便将车库出租,认为不应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xxxx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1日,金某某因出租本市高新区xx苑xx车库后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至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阳山社区警务室接受当场处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罚款200元。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对金某某作出当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已通过张贴方式,明确告知辖区住户房屋出租人要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告知了申报途径、处罚规定等,金某某认为出租车库无法登记承租人信息与事实不符。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xxxx的《当场处罚决定书》;2.代缴罚没款委托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3.房屋租赁合同;4.派出所张贴照片;5.金某某接受当场处罚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

经审理查明:

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曾在苏州高新区xx花苑小区住户门上张贴《派出所提醒卡》,其上载明辖区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明种类和号码,不予登记的法律责任及登记途径为门牌扫码或去警务室。

2021年10月10日,申请人金某某将本市高新区xx花苑x区xx幢xx号车库出租给他人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600元。

2021年11月21日,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对xx花苑走访检查时,发现金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和听取了金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民警当场填写编号为xxxx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为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决定书当场交付金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xxxx《当场处罚决定书》;2.代缴罚没款委托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3.房屋租赁合同;4.《派出所提醒卡》张贴照片;5.金某某接受当场处罚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第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已在案涉xx花苑内明确告知辖区住户应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且告知了申报途径、法律责任,申请人金某某也自认“近期警方在户户门上都张贴提醒你出租房子不去登记承租人信息要罚钱……”,故申请人金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登记承租人信息的途径,其仍不履行登记义务,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对其罚款200元,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2021年11月21日所作的编号为xxxx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