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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3-30 14:28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

第三人:胡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吴公(临)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因胡某某儿子欠钱不还,其就找胡某某询问情况,胡不分青红皂白跑到店内打人,其是出于自卫,认为自己不应被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吴公(临)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8日,其临湖派出所接警称xxx店内有人打架,民警迅速至现场处置。该所受案调查后查明,2021年12月28日19时许,陈某某、胡某某因债务纠纷,在xx镇xx街xxx内衣店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以撕扯头发等方式互相殴打。后刘某和胡某某儿子李某某先后至现场对陈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人体轻微伤。陈某某与胡某某互殴,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传唤报告书;5.传唤证;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询问胡某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询问陈某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询问刘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询问李某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13.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1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15.送达回执;16.身份信息;17.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执行回执。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8日19时许,被申请人所辖临湖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来了几个男的打老板娘。该所派员至现场处警,次日受理行政案件。

经调查,2021年12月28日19时许,申请人陈某某与胡某某因债务纠纷,先在微信上争吵。胡某某因此冲到本市吴中区xx镇xx街xx号陈某某经营的xxx内衣店内,与陈某某当面争吵。期间,胡某某先动手殴打陈某某,陈某某与胡某某相互撕扯,二人都揪住对方头发,被店内其他人员隔开。双方均怒意未消,陈某某自述“她踢我、我踢她的时候,对方就倒在地上了”。

刘某见胡某某冲去店里,也随后赶到内衣店,见胡某某已经倒在地上,即在陈某某的脸上打了一下、摔门而出。

胡某某在倒地后,拨打电话给儿子李某某,称自己在店里被打了,李某某很快赶到内衣店,对陈某某拳打数下后也出了店门。

陈某某追出去在内衣店门口继续争吵,刘某又折返回来朝陈某某踢了一脚,致其摔倒在地。胡某某则用脚踹店门口的塑料椅。

2022年1月12日,临湖派出所委托苏州xx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1月24日,苏州xx司法鉴定所作出苏xx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头皮挫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鉴定意见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陈某某、胡某某、刘某和李某某。

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陈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吴公(临)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某在xx街xx号都市丽人内衣店内采用撕扯头发等方式对胡某某进行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25日送达陈东平、胡某某。

另查明: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于2022年1月25日对胡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佰元;于2022年2月9日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传唤报告书;5.传唤证;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询问胡某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询问陈某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询问刘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询问李某某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13.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1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15.送达回执;16.身份信息;17.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执行回执;18.本机关调取的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某与胡某某有撕扯互殴的行为,被申请人已经根据本案起因、双方行为等情节对二人区分裁量,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吴公(临)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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