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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2-28 14:54   访问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41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驾车至事发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已停车让行,其认为事故原因是另外一方当事人刹车打滑所致,其不服被申请人因该事故对其作出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18194134xxxx的《公

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4日8时47分许,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L7xxx的小型轿车沿平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庭园路右转弯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两车轻微受损。其民警指出许某某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依法告知并听取许某某的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六项之规定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许某某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941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编号为32051859000012xxxx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3.事故现场照片;4.执法记录仪视频;5.查获经过。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4日8时47分许,申请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L7xxx的小型轿车沿平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庭园路右转弯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民警查明该事故因许某某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至,现场开具编号为32051859000012xxxx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许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并向许某某送达。

同时,民警就许某某前述交通违法行为,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听取了许某某的陈述、申辩后,以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六)项之规定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编号为3205181941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许某某罚款100元并记3分。

另查明:申请人许某某未对道路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81941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编号为32051859000012xxxx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3.事故现场照片;4.执法记录仪视频;5.查获经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故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等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EL7XXX的小型轿车沿平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庭园路右转弯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行为确违反前述规定,这也是本次事故原因所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前述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41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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