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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某不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04 12:01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竺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日作出的苏住建依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私切梁体后的“修补方案”及“结果论证”答复为“不予公开”,与之前市长信箱的回复“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出具修补方案,认真落实整改,同时责令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于修补方案及施工结果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和结论”存在内容冲突。市长信箱回复中提及的“出具”二字,最终面对的对象应为主梁在建设期间无故被凿除的受害业主,故理应对其公开。又,在市住建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后,“修补方案”及“结果论证”已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予公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住建依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苏住建罚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3.市长信箱答复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其答复的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息、请示性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苑)x栋私切梁体后的修补加固方案和专家结果论证”,系行政处罚相对人苏州恺宏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提交的整改材料,属于其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并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的信息,因此,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市质安站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动行政处罚文书”,指向苏住建罚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已予公开,符合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楼盘的套内面积的测绘报告(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所测数据,非开发商自测数据)”,系房屋权利申请人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开展测绘服务形成的房产测绘结果,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既未制作亦未获取,依法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因此,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符合规定。另外,其还将业主查询本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渠道向申请人告知,符合便民原则。二、其所做答复的程序合法。其于2022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行政处罚案卷封面;3.苏住建依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截图;4.行政处罚案卷卷内目录及《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8日,申请人竺某某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苑)x栋私切梁体后的修补加固方案和专家结果论证以及市质安站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结果行政处罚文书,同时申请公开该楼盘的套内面积的测绘报告(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所测数据,非开发商自测数据)”,注明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箱”。

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苏住建依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xx苑)5栋私切梁体后的修补加固方案和专家结果论证’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市质安站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结果行政处罚文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同时申请公开该楼盘的套内面积的测绘报告(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所测数据,非开发商自测数据)’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职责管理事项,在本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也未获取,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根据便民原则,业主可持身份证、购房合同至人民路xxxxx室办理查询本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联系电话:65211xx,现予告知”。

答复书于当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3.苏住建依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截图;4.行政处罚案卷卷内文件目录和《情况说明》;5.行政处罚决定书;6.本机关查阅的行政处罚案卷46-63页内容;7.市长信箱答复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答复,期限上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经本机关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苑)x栋私切梁体后的修补加固方案和专家结果论证均为被申请人对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时所获材料,已装入行政处罚案卷,确系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开,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还要求获取“该楼盘的套内面积的测绘报告(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所测数据,非开发商自测数据)”,因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既未制作亦未获取该信息,故被申请人依照前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其不掌握,并本着便民原则建议申请人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了解查询并告知该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日作出的苏住建依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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