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6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认为因三香路当中被绿化带隔离,其出附二院北门停车场是出来找路的,故不应被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9日9时30分许,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Q8xxx小型轿车在三香路南侧非机动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因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民警在履行处罚前告知并听取沈某某的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沈某某罚款200元并记3分。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路面监控;5.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本市姑苏区三香路为交通严管路段。
2022年6月19日9时30分许,申请人沈某某穿拖鞋驾驶车牌号为苏EQ8xxx的小型轿车驶出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门停车场,为进入该医院西侧的家乐福超市停车场,而左转进入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现场执勤的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其拦停。
民警指出沈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听取了沈某某的陈述、申辩后,以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当场作出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沈某某罚款200元并记3分。
另查明:当日,被申请人还作出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沈某某“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沈某某罚款50元并记3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路面监控;5.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从道路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可见,申请人驾车出医院北门停车场,准备驶入医院西侧的家乐福超市停车场。申请人为图自身便利,无视交通规则,驾车径直左转从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阻碍了西向东正常直行的非机动车通行,妨碍该路段交通秩序,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罚,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6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4255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