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复议决定书
张某某等人不服昆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23 14:40   访问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等人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民政府

住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

申请人张某某等人昆山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xxx集团有限公司在昆山xxx工业品博览中心一期、二期项目中非法集资的行为不履行责令查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11日收到。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九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昆山市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方案》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本案中,申请人2022年7月24日分别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查处申请书》,均要求对xxx集团有限公司在昆山xxx工业品博览中心一期、二期项目中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查处。昆山市人民政府于7月27日签收,并于当日将查处申请转交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16日立案调查。根据现行法律,地方政府并不具有直接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转交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也已立案调查,故昆山市人民政府收到后对于该查处申请处理与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实质上的影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