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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3-15 14:15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月10日所作的苏市监管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于2023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原昆山市公交公司在原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注册时间和注册号不掌握,应向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应告知其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市监管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车辆租赁经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面的租赁车辆维修维护规定、公证书;3.昆税公开复〔2023〕2号答复书;4.昆交依复〔2023〕第4号答复书;5.昆行审依复〔2022〕第6号答复书;6.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刘某某咨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项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215日向其当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于2023110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送达,处理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1.原昆山市公交公司什么时候在苏州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注册的,注册号是什么;2.原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至2019年历任局长的姓名和任期;3.原苏州市质量监督局从1990年至2019年历任局长的姓名和任期。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其局现仅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职责。经在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外资经济户口(所属管区)”一栏中对“昆山市公交公司”进行检索查询,并无相关记录另,其也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经济户口(所属管区)”一栏(含内资和外资企业注册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昆山市公交公司”进行查询,也未检索到相关记录。因其无法判定“昆山市公交公司”的法人性质、登记注册机关及登记注册机关的层级,故无法确定负责公开机关,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和第3项信息,其已经本着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答复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 2022年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3.苏市监管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送达材料;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88 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编办通〔202036号);5.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外资经济户口(所属管区)】查询截图;6.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企业经济户口(所属管区)】查询截图;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21215日,申请人刘某某当面向被申请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原昆山市公交公司什么时候在苏州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注册的,注册号是什么。要求公开原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至2019年历任局长的姓名和任期。原苏州市质量监督局从1990年至2019年历任局长的姓名和任期。”

被申请人以“昆山市公交公司”为关键词,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行检索查找,均未检索到相应信息。

2023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苏市监管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经查,您申请公开的原昆山市公交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我局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对于您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人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予以公开,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答复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3年2月20日书面答复刘某某2007年9月,昆山市公交公司申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标注的代码为46717468-8,机构类型为事业单位法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苏市监管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送达材料;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88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编办通〔202036号);4.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6.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某某咨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项的答复》;7.本机关《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公开刘某某所申请的第2项、第3项信息,刘某某并无异议。双方争议主要在第1项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该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根据《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系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在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外资经济户口(所属管区)”检索,未查找到“昆山市公交公司”的相关信息。

又,被申请人也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经济户口(所属管区)”一栏(含内资和外资企业注册信息)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检索,亦未查找到“昆山市公交公司”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确不掌握申请人所需信息。

本案被申请人经合理检索后,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直接回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目前答复,实际也已回应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所申请公开信息”,而被申请人在不能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情况下,未告知相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市监管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3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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