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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3-20 14:23   访问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辜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辜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45213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驾车右转驶出三香路72号,在向西通过三香路与劳动路丁字路口时不应受到该路口红绿灯的限制,且当时其应是绿灯通过该路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181945213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5日16时56分许,其民警在三香路巡逻时,发现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36xxx小型轿车沿三香路东向西直行,在路段信号灯为红色时,通过了劳动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辜某某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并听取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辜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并记6分。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81945213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15日16时56分许,申请人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E36xxx小型轿车右转驶出三香路72号,后沿三香路由东向西直行,在通过三香路与劳动路路口时,在路段交通信号灯是红灯的情况下直接驶过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民警指出了辜某某前述交通违法行为,在履行告知程

序并听取陈述申辩后,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当场作出编号为3205181945213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辜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并记6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81945213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3.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第一车道及第二车道车辆遇红灯时均在路口等候通行,此时东向西非机动车在左转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的情况下正在有序通行,而申请人径直从第三车道在前方道路交通信号灯是红灯的情况下驶过路口,确有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且严重危害该路口绿灯左转的众多非机动车安全。申请人主张其不应受到该路口红绿灯限制的意见,本机关碍难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81945213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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