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071911184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事发地不在禁摩区域内且其并未看到禁摩标志;二、被申请人未听取其辩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071911184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7日8时38分许,胡某某驾驶车牌为浙A366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御窑路路口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其民警查获。胡某某被查获地属摩托车禁行区域内。民警已现场听取了胡某某的陈述申辩,当场告知胡某某禁令标志所处位置、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因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胡某某处以罚款100元并记1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071911184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5.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1〕1号);6.禁令标志照片。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规定“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通告》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1〕1号),明确苏府通(2007)40号《通告》继续施行。
2023年4月7日8时38分许,申请人胡某某驾驶车牌为浙A366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市相城区安元路与御窑路路口,被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该处属前述本市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内。
民警指出胡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听取胡某某的陈述申辩后,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当场作出编号为3205071911184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胡某某处以罚款100元并记1分。
另查明:被申请人辖区各主要路口均设立有明显的禁摩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071911184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5.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1〕1号);6.禁令标志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申请人主张事发地不在禁摩区域内且其未看到禁摩标志,如前所述,安元路与御窑路属本市中心城区内;且中心城区禁摩的通告自2007年就已发布,2021年明确继续实施,广大公众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禁摩要求。又,被申请人在其辖区各主要路段也设立了禁摩标志再度提醒。申请人还主张民警未听取其陈述申辩,经查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系听取后未予采纳申请人意见。本案中,申请人确有实施案涉交通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071911184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