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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八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4-13 13:32   访问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八大队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八大队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5198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驾车至事发地遇高速公路道路施工,见前方流动作业车的LED显示屏提示“前方道路施工可借应急车道行驶”,故其才驶入应急车道行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320515198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15日14时50分许,其民警在沪常高速6公里779米处巡逻时,发现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A0xxx小型轿车在路段应急车道通行,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朱某某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并听取陈述申辩后,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朱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并记6分。其处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15198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工作联系函。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15日14时许,苏州市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障二大队依据《养护施工作业》要求,在沪常高速6公里处使用牌号为苏E6Pxxx的防撞车担任施工拥堵路段尾部安全警戒工作。将防撞车停放在应急车道,后部LED显示屏提示“前方事故,减速慢行”。

当日14时50分许,申请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HA0xxx小型轿车,在沪常高速6公里779米处在应急车道通行实施了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八大队民警查获。

民警指出了朱某某前述交通违法行为,在履行告知程

序并听取陈述申辩后,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当场作出编号为320515198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朱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并记6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编号为320515198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查获经过;3.执法记录仪视频;4.工作联系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行车道车辆在遇交通拥堵时均减速慢行,而申请人却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确有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主张流动作业车的LED显示屏提示“前方道路施工可借应急车道行驶”,但经查,LED显示屏提示为“前方事故,减速慢行”,且事发路段尚未到达施工区域,故申请人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八大队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15198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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