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夏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月9日所做的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7日,其从苏州北站接一乘客,按该乘客指定的路线行车。其沿北环高架,途经娄江快速路,将该乘客送达家门口。后该乘客反悔,投诉其绕路。其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处罚不合理。其全程都是按照乘客意愿开车,对其处罚的证据不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8日,其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8月27日22:00左右在苏州北站召了车牌号为苏EXXXXX的出租车,目的地是本市工业园区唯亭苑,至行程结束,司机收费81元。市民认为司机绕路多收钱,请求核查处理并回复。其经初步核实,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晚,李某某驾驶出租汽车确存在不按照合理线路行驶,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遂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之规定,予以查处。其于2023年10月25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作处罚前告知,2023年11月1日因拒收而被退回。期间,李某某未向其提出陈述、申辩。后其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处以罚款300元,决定书于当日邮寄送达。2023年11月11日又因拒收而被退回。李某某后于2023年11月27日自行前往其处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投诉工单、执法人员与乘客电话录音录像(光盘)及电话录音文字整理、乘客身份证明;2.立案登记表;3.送达信息确认书、案件调查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5.身份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当次营运视频(截图);6.守护2.0系统车辆查询截图、车辆管理平台客户端当次运输实际行驶轨迹、第三方软件线路(截图)、驾驶员当次营运车载视频(光盘)。
第三人称:对被申请人所作的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很满意,无意见。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某某系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2015年11月初领从业资格,事发时服务单位为苏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7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苏EXXXXX号牌出租汽车在苏州高铁北站载乘客夏某某上车,夏某某上车时称其目的地为唯亭苑,李某某表示“唯亭苑,我知道的”。
上车后,夏某某持手机与他人通话,车辆行驶期间,22时08分许,李某某询问夏某某“给你走娄江快速路,行不行?”夏某某表示“可以”。
22时22分许,夏某某挂电话并认为李某某的行车路线不合理而提出异议。22时27分许,李某某将夏某某送抵唯亭苑。
该次行车路线为:沿苏州北站高架路、官渎里立交桥、娄江快速路行驶,行驶里程约28.8公里,李某某收取运费81元。
2023年8月28日,夏某某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李某某绕路多收钱。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按李某某预留地址向其邮寄《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处罚前告知。2023年11月1日,通知书因李某某拒收而被退回。
被申请人后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本次实际行驶里程约28.8公里,运费81元。当次合理行驶里程数约23公里,运费约63元。李某某存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三百元并责令改正。
决定书于2023年11月9日邮寄送达,2023年11月11日因李某某拒收而被退回。后李某某于2023年11月27日自行前往被申请人处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从高铁北站至唯亭苑的最优路线亦经过娄江快速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工单、执法人员与乘客电话录音录像(光盘)及电话录音文字整理、乘客身份证明;2.立案登记表;3.送达信息确认书、案件调查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网查投递信息;5.身份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当次营运视频(截图);6.守护2.0系统车辆查询截图、车辆管理平台客户端当次运输实际行驶轨迹、第三方软件线路(截图)、驾驶员当次营运车载视频(光盘);7.本机关谈话笔录;8.本机关联系第三人的电话录音、工作记录。
本机关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汽车驾驶负有诚实守信、以便捷乘客、优质服务为原则、为乘客选择合理路线行驶的法定义务。
且,正是由于出租车驾驶员与众多乘客于何为“合理路线”在经验上、信息上的不对等,故是否为合理路线,以及是否故意绕路,需结合驾驶员的从业经历、与乘客的沟通过程、路况条件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某某自认其在本市已有7年左右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经历,对于本次行驶的目的地“唯亭苑”,其明确知晓有3条路线均可抵达。经被申请人核实,3条可选路线中,走本案行驶路线为最长。李某某还陈述此前其曾有走另2条路线送过其他乘客到唯亭苑,故其应当知道走本案路线会明显拉长行车里程。又,当日行车为夜间22时许,该时段并非本市道路交通高峰时段,道路通畅。综上,李某某明知有更近更便捷路线,但向乘客作了有误导性质的询问,且在无绕路避拥堵等特殊情况下,其舍近求远有违常理,确违反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选择“合理路线”的义务。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并责令改正,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苏交路执〔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