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侯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侯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在《行政履职申请书》中请求的事项。
申请人称:其此前曾多次信访请求有关部门回答部分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事宜,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中心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但该局既不提供文件,又不告知有关文件是否存在,侵犯了职工知情权。其后于2023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答复所申请信息系党政联合发文故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023年11月10日,其又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得到的回复是:对于你提出的第1、2项请求,苏园管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告知你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对于你提出的第3项请求,住房提租补贴及相关文件系内部工作文件,不对外公开。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履职申请书》;2.编号为202307071017535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苏园管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苏州阳光信访短信回复截图。
被申请人称:侯某曾于2023年7月向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苏园人信〔2021〕X号)和《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苏园人信〔2021〕XX号)中告知侯某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部规范性文件;2.所谓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中心企业化管理何时发布?何途径发布?3.苏州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实行的都是在职和退休人员一视同仁原则,但是前述两机构在职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前提下为什么退休职工没有享受?依据是什么?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通知》(苏园改〔2005〕X号);5.园区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等机构的属性,明确园区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编制55人的事业单位(明确6家中第一家),55人的编制落实情况?是否将本应该属于社保中心的编制给予了非中心人员?如果是,是否涉及违法违纪甚至腐败。其于2023年8月作出苏园管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侯某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2023年11月,侯某又向其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再次请求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部分内容及关联事项,结合侯某此前多次信访的事实,侯某本次提出的履职申请,本质上仍系信访行为,故其通过信访平台予以回复。其作出的信访回复,对侯某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复议机关驳回侯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苏园管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信访件基本情况;4.《行政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及网查送达;5.园区信访局回复;6.苏园人信〔2021〕XX号《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7.苏园人信〔2021〕XX号《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9日,申请人侯某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苏州工业园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发并补发其退休工资中的住房提租补贴。该案二审期间,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陈述,侯某自1997年3月起,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直至2018年10月退休。
2020年12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侯某主张按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享受提租补贴,而涉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待遇问题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3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苏园人信〔2021〕X号《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信访人您退休前在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公积金),2018年10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园区社保部门审批办理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园区社保部门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核发社保待遇。
2021年6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苏园人信〔2021〕XX号《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信访人您退休前在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属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公积金),2018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园区社保部门审批办理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园区社保部门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已为您核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2023年7月7日 ,申请人侯某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要求公开1.《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苏园人信〔2021〕X号和《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苏园人信〔2021〕XX号告知信访人侯某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部规范性文件;2.所谓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中心企业化管理是何时发布?何途径发布?3.苏州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实行的都是在职和退休人员一视同仁原则,但是前述两机构在职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前提下为什么退休职工没有享受?依据是什么?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通知》苏园改〔2005〕X号等系列文件,明确园区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是编制55人的事业单位(明确6家中第一家)。前述规定中55人的编制落实情况?是否将本应该属于社保中心的编制给予了非中心人员?如果是,是否涉及违法违纪甚至腐败?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苏园管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提交的第1、2、3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提出”;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通知》苏园改〔2005〕X号系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申请公开的‘55人的编制落实情况?是否将本应该属于社保中心的编制给予了非中心人员?如果是,是否涉及违法违纪甚至腐败’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023年11月10日,侯某又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请求:1.公开《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苏园人信〔2021〕X号和《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苏园人信〔2021〕XX号告知信访人侯某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及其批复程序、公示等相关文件;2.《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通知》苏园改(2005)XX号(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改革与改制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九个事业单位的通知》苏园工(2005)XX号(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工委和管委会)等系列文件中明确园区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等机构的属性,明确园区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编制55人的事业单位(明确6家中第一家)。公开规定中55人的编制落实情况。3.公开中心什么时候开始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及相关文件依据。并载明其本次履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其认为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希望其上次公开请求得以落实,并落实其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经转园区信访局处理,由园区信访局在苏州阳光信访平台通过短信向侯某回复:一、对于你提出的第1、2项请求,苏园管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告知你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二、对于你提出的第3项请求,住房提租补贴及相关文件系内部工作文件,不对外公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苏园管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信访件基本情况;4.《行政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及网查送达;5.园区信访局回复;6.苏园人信〔2021〕X号《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7.苏园人信〔2021〕XX号《关于侯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8.本机关所作询问笔录;9.本机关调取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侯某本次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内容为质疑此前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要求被申请人对此前未向其公开所申请信息的行为予以纠正,再度要求获取园区两次信访答复所依据的文件依据,进而解决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故该履职申请的本质,属于对信访事项以及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的质疑,被申请人对该履职申请的处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