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钱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其《补偿申请书》中提出的内容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系相城区望亭镇堰头村居民,原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在地上建有260平方米的房屋。2004年,望亭镇政府以修建“商业街及商业街后续开发项目”的名义将其房屋拆除。后其与该镇政府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截止到目前,其尚未获得相应补偿。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申请人是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给予其合法合理的补偿。故其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邮政EMS(邮寄单号:10936856125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签收后未对其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怠于履职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补偿申请书》及邮寄信封、网查送达;2.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被申请人称:其从未对钱某某原宅基地所涉地块开展过土地征收。其也未对钱某某原宅基地上房屋实施过拆除行为。据其了解,2003年系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村民委员会对拟建设堰头商业街区域内涉及的农户进行了搬迁工作。其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钱某某邮寄的《补偿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后,已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将该来信派遣至望亭镇处置。同日,望亭镇集成指挥中心收到该任务后交由望亭镇华阳村处理。华阳村处置完成后,于2023年11月7日反馈给相城区集成指挥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向钱某某电话反馈了村委会反馈意见。因并无土地征收,故区政府不负有补偿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钱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补偿申请书》、身份证明、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邮件封面及网查送达;2.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受理单;3.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城区望亭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4.望亭镇华阳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领条》《堰头村X组拆迁户钱某某结算》《拆迁工程预结算表》《拆迁农户地面附着物明细表》《房屋拆迁明细表》《收款凭证》;5.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工单全流程、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钱某某向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邮寄《补偿申请书》及附件,述称其原在相城区望亭镇堰头村拥有宅基地,地上建有260平方米房屋。2004年,其房屋因“商业街开发项目”被强拆,其与镇政府就补偿方案协商无果,截至目前,其仍未获得相应补偿。钱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履行与其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的义务。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收悉并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2023年11月6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称,钱某某原房屋所在位置仍为集体土地,未查询到相关征地信息,未被征收为国有。
2023年11月7日,望亭镇政府、华阳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情况说明》称 ,2002年华阳村委决定开发建设堰头商业街,2003年华阳村对建设商业街区域涉及的农户进行了动员搬迁。钱某某户原有房屋3间2层楼房262.16平方米、平房20.12平方米、简易房22.12平方米、三产用地上房屋基础51平方米。该户房屋位于新建商业街内,经协商一致以异地安置的方式在原宅基地旁新建2间2层楼房作为安置,同时对该户的主房、装饰、附着物、租用的三产用地进行了货币补偿并附搬迁凭证。
另查明: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相城区人民政府将上述《补偿申请书》送相城区集成指挥中心转办。2023年11月9日,相城区集成指挥中心电话将华阳村反馈情况告知钱某某“您是望亭镇华阳村堰头五组村民,原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04年堰头商业街建造时进行了搬迁,村委会对您户的主房、附着物、装饰、租用的三产用地都一并进行了补偿。后开发商业街时,您户异地安置在商业街楼房两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补偿申请书》、身份证明、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邮件封面及网查送达;2.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受理单;3.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城区望亭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4.望亭镇华阳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领条》《堰头村X组拆迁户钱某某结算》《拆迁工程预结算表》《拆迁农户地面附着物明细表》《房屋拆迁明细表》《收款凭证》;5.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工单全流程、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钱某某要求相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职责,但经区政府向区资规分局了解、核实,申请人所述原宅基地所在地块并未进行土地征收,该地块目前仍为集体土地。同时,被申请人还从属地镇政府、村委会了解到,2003年系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在开发建设“堰头商业街”期间,对区域内钱某某等农户进行了协议搬迁。综上,钱某某原宅基地所涉地块确不存在土地征收,无征收则无(安置)补偿。申请人主张并要求相城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本机关碍难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