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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2-24 09:38   访问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汤某某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政依复〔2024〕第XX号)不服,于2024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4年99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委托资规局吴中分局处理,其在电话中向资规局吴中分局明确了申请公开的内容,但最终被申请人却不予公开相关内容,要求申请人另向资规分局申请。其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目的存疑,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其公开,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吴政依复〔2024〕XX号);2.《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3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2XX号)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某村村委会北面由甪直镇人民政府卖掉的土地后建造别墅的相关报批材料;2.甪直镇某某路两侧甪直镇人民政府卖掉土地后建造别墅的相关报批材料;3.甪直镇X小区东侧两幢四套联体别墅建造的报批材料;4.申请公开甪直镇某广场建造的报批材料。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其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于2024年10月12日告知延期答复,并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如下:对于申请人经补正后申请公开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信息,因相关地块未实施征收,故不存在相应的征地批文,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对于第四项信息“甪直镇某广场建造的报批材料”,其已向申请人公开相关征地批文,并告知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其负责公开,指引申请人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申请公开。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吴政依告2024〕XX号)及电子送达界面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吴政依告2024〕XX号及电子送达界面截图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政依复〔2024〕XX号)及附件、电子送达界面截图;5.苏州市资规局吴中分局《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及附件;6.电话补正联系录音(附光盘及文字稿);7.吴中资源规划“一张图”平台检索截图;8.甪直镇政府《关于汤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汤某某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某村村委会北面由甪直镇人民政府卖掉的土地后建造别墅的相关报批材料;2.甪直镇某某路两侧甪直镇人民政府卖掉土地后建造别墅的相关报批材料;3.甪直镇X小区东侧两幢四套联体别墅建造的报批材料;4.申请公开甪直镇某广场建造的报批材料。

因上述申请表述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吴政依告〔2024〕XX号),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信息指向的地块具体位置或四至范围。后基于便民,被申请人请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于2024年9月23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确认其申请公开的“报批材料”指:从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征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三项内容指向的地点四至范围分别为“北至河道,南至某村村委会,西至XX中路,东至河道”“北至河道,南至河道,西至XX中路,东至河道”“北至现状道路,南至X小区,西至X小区,东至现状道路”。

2024年10月9日,苏州市资规局吴中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称经检索查找,申请人所述的前三个定位的征地批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存在,第四个定位即广场的征地批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并提供了其在“吴中资源规划一张图平台”的检索截图。2024年10月30日,甪直镇政府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汤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称根据补正后的表述,申请人申请的第一、二项定位范围较大无法判断具体房屋楼幢,第三、四项定位的征地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不掌握。

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吴政依告2024〕XX号),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

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政依复〔2024〕第XX号),告知如下:对于申请人经补正后申请公开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信息,因相关地块未实施征收,故不存在相应的征地批文,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并告知联系渠道,指引申请人向其申请获取信息;对于第四项信息“甪直镇某广场建造的报批材料”,其已向申请人公开相关征地批文,并告知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其负责公开,指引申请人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申请公开,并告知相应联系渠道。该答复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确认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指向的地块范围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地块范围一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吴政依告2024〕XX号)及电子送达界面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吴政依告2024〕XX号及电子送达界面截图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政依复〔2024〕XX号)及附件、电子送达界面截图;5.苏州市资规局吴中分局《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及附件;6.电话补正联系录音(附光盘及文字稿);7.吴中资源规划“一张图”平台检索截图;8.甪直镇政府《关于汤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四个地块的征地批文,被申请人经委托资规局吴中分局在吴中资源规划一张图平台”检索,发现前三个地块并未实施征地,故告知申请人相应征地批文不存在;对于第四个地块“甪直镇广场建造”涉及征地,其已向申请人公开相关征地批文,以上处理并无不当。

对于案涉四个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该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非被申请人职责,故被申请人告知上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符合规定。关于其指引是否妥当,对于前三个地块,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镇政府均可能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能,又因申请人仅确认地块范围未明确具体项目,故被申请人笼统指引其向资规吴中分局及甪直镇政府咨询了解,并无不当;但对于第四个地块,申请人已明确具体建设项目,且资规分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已明确该项目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区政府提供了该许可证复印件且同意公开,故,虽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向资规分局咨询了解符合部门职责划分,但如被申请人将已经确认真实性、准确性的许可证直接提供给申请人,则更加高效便民,本机关对此予以指出,请被申请人加以改进。

被申请人经过告知补正、延期答复等流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吴政依复〔2024〕XX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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